前言:在撰写案例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构造合理的知识构架体系
金融学涵盖面广,知识体系庞杂,内容包括:金融基础理论、金融市场和机构介绍、货币理论和政策、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国际金融等5大方面。所涉及的这些教学内容,在学时数有限的条件下,对于没有任何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的中医学生而言,对所有知识点进行事无巨细的讲授是不太可行的。所以,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对欲讲授的知识点加以甄别,打破原有教材的束缚。对于理论性较强、较为生涩难懂的金融抑制、金融创新与深化、金融监管等金融发展理论可以简单带过,集中宝贵的时间资源重点介绍与学生学习生活联系更为紧密的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微观金融,包括:正确地认识各种金融工具,观察金融市场的变化,分析经济、金融政策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商业银行深化改革、混业经营趋势以及网络银行等内容;以前经常被忽视的电子货币、消费信用、民间信用、金钱道德观等内容也应该加强,体系时代特色的内容,如“CPI”“通货膨胀”“房地产过热”“股市泡沫”等,在授课的过程中也应有所提及。只有讲授与同学生活联系紧密,更加贴近生活的内容,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适当使用教学案例
金融学是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金融学教学中科学地运用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我们在进行金融学教学的时候会发现,课程中有很多抽象的理论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会感到难理解,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如果老师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对学生进行讲解,一旦理论知识融入到生活中去,学生的学习兴趣就会提高,也更容易加深对知识的理解。选定的案例要与金融学课程内容紧密相连,并紧随金融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与社会舆论的金融问题热点结合,从而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准备与案例密切相关的阅读材料,拓展学生金融知识视野。比如在介绍信用的基本形式时,可以选取发生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民间融资筹资者由于某些原因携款潜逃,违约引起一系列社会后果等实例,加深学生对民间信用高利率、高风险性特点的理解;在讲授中央银行时,可以引入英格兰银行的发展历史,使学生更清晰地了解中央银行的演变发展过程。通过选取典型性、真实性、生动性的教学案例,可以更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增强与学生的互动、交流,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教师在教学中除了向学生直接灌输一些必要的知识和学习方法外,还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的“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不但要从思想上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更要采取生动活泼的授课形式,使学生学而不厌。可以组织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或者让学生充当主角,通过搜集各方资料寻找案例、设计案例,最后再自己讲解、分析案例。比如在讲解保险公司业务的时候,老师可以讲授一些我们国家比较普遍的险种,像财产险、健康险等,让同学们搜集一些稀奇古怪的险种讲给大家听。这种授课方法可以营造活泼、民主的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还有其他的授课方法,如启发式讲授法、阅读指导法、课堂练习法等。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但引导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学生充当主角,积极参与,有效锻炼和提高了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使教与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一、判例案例编纂与司法规则的发展
从时间维度说,就中国当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通过编纂判例的方式形成或确认用于裁判的规则并指导司法实践也多少具有一定的传统。作为中国当代司法实践发端之一的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就曾以编纂判例的方式来指导司法实践。根据有关研究的介绍,在边区法律文献及实践中,“判例”主要指处置妥当的典型案例,那时的判例编制主要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边区高等法院和具有权威性的人员进行,编制出的判例以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并具有多重的功能,其中以判例对法律疏漏的弥补和指导司法实践为主要定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中国当代司法制度定型与确立之后,通过编制案例的形式以供司法裁判参考的﹙非正式﹚制度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审判体制改革的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专栏设置了判决书选登,这种做法“被认为是最高法院公开指导性案例的早期尝试。”根据当时《公报》中的声明,被刊登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当然,由于这些案例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能被引用,它们对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影响非常有限。由此来看,生成和发展具有一定效力作用的规则是判例的实体性特征,如果我们在此使用广义上的规则创制概念,我国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自然也不例外。从这一方面看,我们至少应该肯定中国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编纂属于通过司法来生成和发展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就当下的案例指导制度而言,通过指导性案例编纂实现司法规则的发展并进而指导法律的统一适用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认识。从已经的指导性案例的结构体例上看,每个指导性案例均具有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其裁判理由,而作为指导性案例主旨的裁判要点更是以规则阐述的形式得以表达。作为指导性案例之核心和精华的裁判要点,就是“指导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作出的创新性判断及其解决方案。”进一步分析来说,裁判要点的结构也明显地展现了作为一种类似抽象性法律解释形态所具备的要素,具有发展具体司法规则的明显特性。裁判要点“作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都具有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形态和含义,其中所包含的规则适用条件、具体行为模式和相关法律后果等规范逻辑要素,很容易被识别。”
二、指导性案例的编纂与司法的统一诚然
在肯定指导性案例编纂在从事法律解释并发展司法规则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较之于普通法系中各级法院的判决都有可能成为被后续案件裁判予以适用的特性,我国当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变为只承认最高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拔和编纂,就是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编纂判例的模式相比,这种垄断指导性案例编纂的做法也显具特色。具体言之,按照目前的指导性案例编纂规范和实践,一方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编纂并指导性案例,地方各级法院都不得编纂和以指导性案例为名称的判决案例;另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编纂和的指导性案例并非就是来自最高法院的司法裁—08—判,而是来自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既定生效裁判,这意味着任何一级的法院生效判决经过推荐、选拔、审核和编纂也都有可能被为指导性案例,被编纂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具有了在一般生效判决基础上另外的效力,将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具有参照适用效力。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而断,虽然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对世界司法判例制度的某些形式的借鉴,但是我国当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可谓打破了人们关于判例编纂的一般性认识。且不说在普通法制度下任何一个层级的法院都可以假借对案件的审判形成新的裁判规则,法院的任何判例根据判例法制度的固有机制而有可能成为被后续审判特别是下级法院的审判所遵循的先例,就是大陆法系司法制度下的判决在其被做出之后也就能因自身的权威和“魅力”而成为有影响力的判例,而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只有最高法院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才能组织选拔、编纂并。这样,一个法院对某个案件的判决被做出并公布以后,并不能凭借某种固有机制或自身权威而就具有案例的效力,它仅仅只对案件当事人发生作用,只有当该案例被层层遴选,报经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予以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指导性案例。另外,在这种工作思路的统合下,可以说,被编纂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也并不是最高法院“正向”利用自然汰选的结果,而是案例编撰机构和工作人员通过一定套路在全国各级法院已生效判决中寻找出的“遗珠”。这种借助最高司法权威和文本垄断的方式所进行的指导性案例编纂,很显然是为了在既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实现对法律适用所应有的司法统一的寻求,这种司法统一既包括司法裁判的统一,当然也暗含着司法权威与司法组织结构的统一。就司法权威而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由最高人民法院垄断性地进行指导性案例的选拔编纂,有利于形成一元的司法判例体系,基于我国司法审级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进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编纂事宜自然是最具现实合理性的一种选择。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审级体系,从形式主义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构成了一种等级化的裁判体系,作为这种体系最顶端的最高人民法院无疑是承担司法统一最有权威性的机构。就司法结构而言,我国当代法院的体系需要着重致力于在组织样态和联系机制上确立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元化的整体系统,这种一元化的系统不仅要求各级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坚持裁判依据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统一,而且要求司法系统在整体上形成一元化的对外格局。就此而言,除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志在实现统一法律适用,和需要积极借鉴世界范围内司法判例制度以促进我国司法发展等缘由之外,这或许正是我国目前致力于建构一元化的案例指导制度的一定正当性所在。通过由最高法院垄断指导性案例编纂和的体制安排虽然在对司法统一的寻求方面有其不可被忽视的正当性,但是在实现司法统一的道路上是否就意味着必然能够到达呢?对此,已有研究做了深刻而细致的回答,根据该研究的论述可知,现行的指导性案例编纂制度使得各级法院所做出的生效判决都不当然具备案例的效力但都具有成为指导性案例的资格,但又即使是最高法院自己裁判的案例也不能自动成为指导性案例而必须经过推荐程序,这样,由最高法院统一编纂并指导性案例,表面上看似形成了一元的案例指导制度,但是这种表面的一元也因现行审级制度而实质上趋于破裂,因为最高法院并不能运用其终审权力来确保各级法院统一参照指导性案例。倘若对此种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追问,我们所要做的是必须考察判例制度建构的实质性原理,并从实质上检视我国法院体系职能设置的现实。可以发现,如果沿着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为法律适用提供和发展司法规则的作用寻找,那么以维护司法统一为目标的指导性案例编纂需要具有更为深层内容的制度设置的贯穿,而这种具有更为深层内容的制度设置恰是司法体系中应该具有的某种不统一,这种不统一的表现就是司法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实行职能分层。
三、我国指导性案例编纂的行政程序性质
1.如果从指导性案例的编纂程序与具体步骤出发审视,我国现行的指导性案例编纂体制在案例的推荐、选拔、审核、编辑再到公布的一系列环节,比较鲜明地体现了行政操作式样的运作机理。这种遴选与编纂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和体制无疑不同于判例法制度下的判例产生和运行机制,因为判例法固有的机制让法院的判决可以自动成为对之后案件裁判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每个生效的判决作为先例也会因为司法在之后遇到的案件与其相同或类似而被自动地遵循适用,由此也可以说一定的判例汇编对于先前判决是否能成为判例并没有意义。与此不同的是,在对案例的编纂方面,我国行政化的指导性案例编纂机制与大陆法系多国的判例编纂机制有着较为相似的家族特性,即案例的编纂是生效判决成为有约束力的判例的必要环节和程序,行政式的案例编撰程序是一般案例成为真正判例的前提,也是案例对后续司法裁判产生一定效力的真正源泉。展开来谈,虽然在全球化等时代形势和现实背景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直在加速着互相吸收甚至融合的趋势,但是,与英美法系的判例生成和发生约束力的机制不同,在大陆法系司法体制下,案例如要能够成为应当被适用的判例就需要经过一种类似行政式程序的编纂和确认。所以,在大陆法系中“没有判例编纂就没有判例法”,判例的创制需要获得国家权力的统一认可,这如同制定成文法的立法程序一样,由具备最高权威的司法机关创制并予以公布,只有这样发表的判决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就此而言,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相比,大陆法系的判例就增加了一种专门的统一确认、编纂乃至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专门使一些案例获得具有权威性的一定效力或约束力。然而,还可以看到的是,我国指导性案例的编纂和在发展司法规则和催生案例的效力方面于整体上符合大陆法系判例编纂活动的基本要义,但是在一定方面和程度上又有自身的不同之处。在我国当前的案例指导制度下,指导性案例是由作为我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的机构﹙即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从全国各级法院中选拔出来的案例,而且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也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查予以赋予和确认的。同时,在从一般性案例到指导性案例所经历的漫长的行政性的筛选和确认程序中,虽然指导性案例最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编纂和的,但是,如上所述,大部分指导性案例并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裁判的[。这一系列的做法基本上是通过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之外的权力而得以完成的,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对于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和效力的赋予也没有发挥其自然而然的功能和意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的审查和确认“也基本上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出台过程,而不仅仅是帮助法官或法律工作者理解、查阅、检索案例。”不仅如此,更为特别的要点在于,我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这种具有行政性质的遴选和编纂程序没有与司法的审级制度相切合,其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层次上体现出了一点对法院审级制度的关照之外,在事关指导性案例的最初生成和产生原始约束力的机制方面就不再进行识别和区分。这种看似全体法院都可以参与并受其约束的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其实把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能和法院审级构造中的司法连接制度﹙如上诉制度﹚排斥在外了,所以,由这种行政性质的操作占据着主要方面和主导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何种程度和范围上能够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也就让人生疑了。这正如有研究所分析指出的,如果依据我国现行的法院体系和两审终审的司法体制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尽管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纂和指导性案例,但是每个地方法院为了免于判决过多地受到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或改判,只会有动力去接受自身所属的那个上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和案例的约束,因为我国上诉制度所承担的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大多发生在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两层法院之间,这样,在全国范围内追求法律统一适用的制度梦想就有可能破灭了。
一、保险学课程简介
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学生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对这门课的理解,选用了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保险学》。本书主要有五篇,包括基础理论篇、保险实务篇、保险经营篇、保险市场篇及保险监管篇,内容丰富,层次清楚,因此被许多高等院校作为金融、管理类的专业教材。为了能够符合学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培养应用型、服务区域型人才的目标,对本书所编内容有所删选,选择的内容基本上与保险行业岗位培训内容相一致,以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很快地适应并胜任保险行业的工作。由于目前中国保险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保险从业人员,而高校正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而且可以为学生开拓一条就业渠道。从这一角度说,保险学应该是一门受学生欢迎的课程。
二、引用案例
教学法的教学实例———《应该如何明确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险学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社会实践性,但由于保险的经营、纠纷的处理,都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容枯燥、乏味、难掌握,更谈不上灵活运用。如果在授课时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其中,建立“共同参与,互相合作”的师生关系,就可以使教学成为一种整体性的、师生交互作用的动态实践过程,能够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掌握相关技能,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前准备为了更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
教师要在课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选取、编排与保险内容相关的国内外案例,并将这些案例及背景资料适时地通过有效途径分发给学生研读,使学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例情况;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复习和预习相关理论知识及班级学生的基础和能力,将他们进行均衡分组。此外,有时还把案例可能会产生的观点陈述给学生,引导他们的思考。
1医学物理学案例式教学资源建设
1.1教材建设
我们参加了教材编写工作并担任副主编,教材建设活动及与同行的交流、讨论,为我院医学物理学案例式教学实践奠定了基础。使用该教材4年来,发现由于参编学校较多,内容、深度难以均衡,部分案例不能紧密联系临床实际。我们通过相关课题研究和教学实践,建设完善了医学物理学案例式教学资源,为《医学物理学》(案例版)教材修订提供了参考。2012年8月,《医学物理学》(案例版)教材(2版)出版,随后《医学物理学学习指导》也进行了修订。
1.2教学案例编写
在教学案例编写中,我们认为医学物理学教学案例资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反映物理学在医学中应用的典型例子,二是反映物理学家(尤其是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创新思维的案例。教学案例选择应遵循4个原则:一是案例应与医学物理学课程紧密结合;二是案例应反映医学物理学学科的重点、难点和前沿;三是案例具备知识综合性;四是案例与相关学科具有关联性。案例编写应按照“宽口径、厚基础、重素质、强能力”的原则,充分考虑医学物理学课程所具有的理、工、医3种学科交叉特点,注重综合型、设计型、工程型、前沿型内容开发,结合学生实际和实验设备具体情况,拓展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和锻炼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1.3教学网站建设要重视并发挥教学网站
1计量经济学教学中需培养的关键能力
1.1独立的思辨能力在计量经济学教学中
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如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在具体教学中,学生们往往盲从教师和教科书的话语,绝对相信教科书上的每一个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老师在上课时的表述,很少有学生对老师上课所讲的内容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辨别,特别是,学生能否根据上课老师所讲的内容与现实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联系起来,通过比较和辨别,能否从中判断计量模型假设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从中提炼出可供研究的问题。比如,在建立经济增长的计量模型时,能否联想到中国不同阶段的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是什么,学生们能否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来观察现实中的经济增长,首先提出最近的经济增长下降究竟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是居民消费增长下滑,还是投资或出口下降?进一步,教师能否引导学生提出这一阶段的经济增长与之前的经济增长的背后原因是否相同?教师在讲授上述计量模型时,能否拓宽学生们的视野,通过引导学生举一反三,通过对产生不同经济现象背后原因的共性因素的分析,使得学生们加深对计量模型的现实背景的理解,以及引导学生对现实问题与所用计量模型之间适应性的思考,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辨能力的关键。
1.2对经济现象或经济问题进行抽象研究的能力
笔者在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发现,学生往往习惯于分析教科书上已有的计量模型或者是成熟的模型,而对于相对陌生的计量模型和研究领域,学生的理解和驾驭能力明显要弱于对既定计量模型的分析能力。这里面关键的问题,教师在上课时是否能够积极鼓励和引导学生对现实问题进行探索性、尝试性分析。我们知道,对于同一种经济现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解释变量,有着不尽相同的解释。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立足于观察到的经济现象和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实际的社会经济现象做出适当的抽象,选择相对重要的影响因素作为计量模型的解释变量。比如,在建立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型时,要引导学生抓住能够代表中国经济增长典型事实的关键变量,进行批判性思考。我国是一个城镇和农村区别非常明显的国家,所以,在研究中国经济增长的问题时,农村劳动力流动就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这与西方标准的教科书中所说的经济增长模型可能有所不同。再比如,贝克尔在研究一个地区有关犯罪的经济模型时,在分析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和变量,如罪犯花在犯罪活动上的小时数、从事犯罪活动的“小时”工资、合法就业时的小时工资、其他收入(如财产继承)、被抓的概率、被抓后证明有罪的概率、证明有罪后预期的判刑以及年龄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关于犯罪的合适的计量模型。教师在上课时,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尝试进行这样的思考和训练。
1.3比较和评价不同计量经济理论和方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