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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安全管理机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安全管理机构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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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安全管理细则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和渡船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二、第八条第一、二款修改为:“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并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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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船舶安全管理意见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政文〔2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镇街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

镇街船舶系指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镇街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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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它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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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上安全生产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强化水上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及《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发达,江河湖泊众多,水网分布广泛,现有各类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近两万艘,随着我省水上运输、旅游业的发展,水路运输、水上作业、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动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及参与者众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水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反水上运输超载、治理“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运砂船施工船违法违规作业等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了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地方对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好;一些货船、渔船、农民自用船随意载客营运,冒险、冒雾、夜航现象时有发生,“三无”船舶屡禁不绝,非法营运仍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影响,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蛮干、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水上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从事水上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船主及经营人(以下统称水上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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