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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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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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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船舶安全管理意见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政文〔2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镇街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

镇街船舶系指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镇街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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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上安全生产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强化水上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及《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发达,江河湖泊众多,水网分布广泛,现有各类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近两万艘,随着我省水上运输、旅游业的发展,水路运输、水上作业、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动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及参与者众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水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反水上运输超载、治理“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运砂船施工船违法违规作业等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了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地方对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好;一些货船、渔船、农民自用船随意载客营运,冒险、冒雾、夜航现象时有发生,“三无”船舶屡禁不绝,非法营运仍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影响,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蛮干、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水上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从事水上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船主及经营人(以下统称水上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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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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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管理模式铁路安全论文

1京津冀铁路安全管理现状

1.1京津冀铁路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现状

目前京津冀三地共同遵守的铁路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为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对铁路行业的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配套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和《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四个配套部门规章同步施行,与《中国铁路法》、《安全生产法》共同组成了我国的铁路安全管理法制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是覆盖全国的,当然也覆盖京津冀全域。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代表了河北省在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省内要求,除对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25条内容进行细化外,还根据铁路发展与河北省实际情况,在横向上强调了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10个政府部门的联防管理职责,在纵向上建立了省、市、县、乡、村逐级护路联防管理机制,同时对相关技术标准、权责划分做出了规定。北京、天津在铁路安全管理方面,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代表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专门法规只有2004年修订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对铁道口安全的管理。北京市的铁路安全专门法规则只有1998年的《北京市维护铁路道通安全暂行办法》。从法制建设方面,河北的铁路安全管理法规相对完善,而北京、天津则相对弱化。

1.2京津冀铁路安全管理机构现状

铁路管理机构的职能之一便是铁路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铁路安全管理的效能。在我国将铁路分为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之后还有合资铁路和企业专用线。国家铁路在2013年大部制改革之前由政企合一的铁道部管理;大部制改革之后,产生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管理的企业职能和政府职能。地方铁路主要是本省或者几个省地方财政出资建立的铁路,在管理方式上在之前主要由政企合一的地方铁路管理局来负责,在后来的发展中不少地方铁路管理局转型将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剥离。合资铁路则主要由各个路局代管,企业专用线则由各个企业自行管理,地方政府监管。目前河北省的地方铁路的政府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河北省铁路管理局,同时河北省发改委下辖的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监管二处下辖的河北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对河北省地方铁路的规划与安全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能,因此总的来说河北省地方铁路的管理特征是政企分离、多头管理。天津市的地方铁路的规划、货物运输、施工建设主要由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是由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转型而来。在政府管理方面,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轨道交通管理处主要负责地铁、轻轨的管理,而对天津市地方铁路的管理却很少涉及,体现出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缺失。北京市基本没有地方铁路,而主要有企业专用线,在管理上既无类似于天津铁路集团的投资建设主体,也没有类似于河北省铁路管理局的政府管理部门,是一种双重缺失的特征。

2发达国家的铁路安全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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