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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全省三级人大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为认真做好迎接全省人大联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迎检”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政发〔20*〕1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机构,明确分工
(一)建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迎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领导、科室、大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
A、局办公室:
为广泛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市安监局、安委〔2013〕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办单位
镇宣传办公室、镇安监中心、下各派出所、下各广播站、镇工会、镇团委、镇妇联。
二、协办单位
各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三、活动主题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字[20*]4号)精神,决定6月份在全市公路系统开展主题为“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助理调研员*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安保科,由*兼任办公室主任。要求局属各单位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并上报市局安保科,真正做到组织领导、思想认识、防范措施、工作责任四到位,广泛发动公路职工全力以赴投入活动之中。
二、围绕主题广泛发动,努力营造活动氛围。
(一)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围绕活动主题广泛发动单位职工踊跃参与,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形式、多媒介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做到讲求实效,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载体,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极力营造日益浓厚的“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创建平安和谐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大局而努力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镇政府和(居)委会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县、镇、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适时组织、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在全县各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办),为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同社会保障服务站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镇安监办行政上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安监局的管理和指导,行使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第五条镇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应协助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及时研究、解决、上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 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总的来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许多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剥夺、侵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四是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因此,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由于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许多民营企业老板一走了之,或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