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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预案》,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抢险施救水平,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确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下事故: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质量和房屋坍塌事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总结交流今年以来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和部署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任务,推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更好开展,落实应急预案编制目标任务,定于9月25日—26日在北京召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精神,部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介绍应急预案编制技术;
3.交流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经验;
1电力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问题
1.1员工的职业操守较低电力企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经常会出现一些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主要体现在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违反了劳动纪律、违章操作以及违章指挥。例如有一位配电的修理人员,发现了故障,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修理,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同时,在我国的电力企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而发生事故情况,从而严重地影响到了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1.2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电力企业而言,其总是将过多的精力和热情放到电力企业规模的生产扩张方面,很少有管理人员会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细节性工作。了解到一部分领导总是习惯于狠抓企业经济建设、企业管理,并没有深入地分析和研究事物背后存在的客观发展规律,因此较难通过有效地事前预防来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对于各个生产设备、安全装置的不定时检查、保养维修、检修记录以及档案记录等均不能够及时、有效、准确、规范地进行科学保管。1.3管理部门对于安全器具管理不到位近些年来,我国的电力企业对于电力工作器具管理没有严格的流程,使得工作人员的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对于一些登高的器具来说,其本身质量的合格率就不是很高,同时对于定期检查器具的工作也没有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报废管理工作只是形同虚设。对于转借器具来说,本身就没有具体的转借手续,在转借之后对于其完好的程度也不进行检查,即使发现器具出现了损坏,也没能进行及时的修理,从而严重地威胁到了基层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1.4事故应急系统不健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指挥系统或者其应急指挥机构等建设尚不完善与健全,因此则不能够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科学、有序、有力、高效的事故抢救工作,并且在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应急准备与应急策划,因此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很容易陷入到不知所措的境地,因此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1.5事故应急抢救人员能力较低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时,一些应急抢救团队的专业性知识培训工作不够深刻,因此培养的应急抢救团队工作人员也就不能满足专业标准的要求。对于绝大多数电力企业而言,均必须要建立起一支具备足够专业水准的专业应急抢救队伍,主要包括事故的应急指挥以及应急操作人员。并且在全体职工的范围内也需要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主要包括: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惩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