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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30·60”碳中和、碳达峰的背景下,中国迫切需要经济发展绿色化转型,绿色金融作为绿色经济的“核心”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具有推动作用。中国绿色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环境友好标准不清晰、激励措施不全面、信息披露不健全、缺乏市场活力的问题。应当合理吸收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在中国的国情基础上落地顶层设计,一是要积极调动市场活力,避免政府主导引起的不均衡发展;二是明确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结合国际上的G4披露标准制定中国特有的披露标准,做到国内统一、国际接轨;三是拓展激励机制针对的金融产品,打破现有的“偏科现象”,在债券和信贷业之外覆盖保险、信托、基金等产品;四是打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关键词]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碳达峰;激励机制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首次为“绿色金融”做出了官方定义[1],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绿色化转型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2020年底,中国累计发行绿色债券1.2万亿元,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碳交易发展实现里程碑式的突破。但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我们仍要重视当下中国绿色金融还面临着激励措施不全面、金融产品不丰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绿色金融的环境效益及其发展的制度难题
(一)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
二十一世纪初,中国部分地区的沙尘暴、雾霾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事实证明,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并非长久之计。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正在从“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向,这要求经济发展在追求经济增长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推动国民经济绿色化转型,是构建高质量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考察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与金融调整有着密切关系,而金融发展的突破性升级都是倚靠金融体制创新[2]。在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时,有必要通过调整金融体制实现产业结构转化的平稳过渡,进而使产业结构与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绿色金融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在促进制造业绿色发展的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在“30·60”的大背景下,绿色金融将是中国金融服务的重要发力点,是促进中国经济全方面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催化剂。
(二)绿色金融的中国发展模式———政府主导
中国采取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的差异较大。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为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增长而长期采用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使得经济产业以高污染、高能耗为主,绿色产业基础较为薄弱。这种发展方式虽然使中国在三十年间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在“30·60”的背景下中国迫切需要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化转型,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仅靠政府扶持难以填补所需的资金漏洞。金融业自身具有显著的杠杆作用,是实现资本注入实体经济的最好方式,发展绿色金融有助于让资本更多地流向实体产业。但中国金融市场对绿色金融还未形成规模性的需求,现有的市场力量不足以撬动中国的绿色发展,需要从政府层面引导市场进行合理过渡。不同发展模式的背后是国家国情和市场发展水平共同作用的结果,只体现差异而不分优劣。单一的政府主导或市场主导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会遇到瓶颈,即使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政府管理和引导[3]。以政府力量引导市场发展的模式,方向性更强、发展速度更快、效率更高。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于2016年启动绿色债券市场,截至2020年底累计发行1.2万元绿色债券,是世界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政府引导并非生硬的改变金融市场,而是激励政策与约束政策双管齐下引导资本的绿色流向。比如,国家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目的在于约束高污染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改变企业发展理念、再通过宣传教育改善投资者的绿色投资意识、促进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入。
(三)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难题
1.环境友好的判断标准。虽然绿色金融的概念早有界定,但中国绿色项目认定的标准仍未统一。以金融产品的绿色债券为例,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绿色债券公告》(以下简称《债券公告》)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发行指引》),两份文件对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债券范围的规定都不相同[4]。二者对绿色债券的范围规定既有重合部分,也有不兼容的部分,究其原因在于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同,对绿色金融的利益考量也有差异。金融机构天然具有营利性,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使得其采用较低的绿色标准。但这也为一些非绿企业“漂绿”留下操作空间,真正的绿色企业会由于“劣币驱逐良币”而丧失进一步绿色发展的动力。中国的绿色金融标准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两种金融产品,这是由于这两种金融产品在中国绿色金融产品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基金业和保险业也在积极探寻绿色化发展,金融行业对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规定还不够重视,现有的绿色金融标准制定部门的协调性不强,规定的标准之间呈现碎片化、条块化、不兼容的现象而难以做到相互衔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金融的流动性。与此同时,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在制作认证评估报告时,由于采取的标准不同,导致投资人难以在不同的金融产品中进行横向对比。2.盈利与公益的冲突难题。盈利性是金融机构运营最为突出的性质,与传统金融业相比,绿色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舆论风险和环境风险更大,资金投入更多且投资回报期更长。绿色金融天然负担的“社会公益性”与金融本质上的“逐利性”之间存在天然矛盾。绿色金融是金融业符合新时代发展的新模式,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只有还原其“盈利性”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在金融市场为企业配置资金和资源[5]。绿色金融投资回报的延迟性更强,以近几年火热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研究新能源汽车需要高昂的研发费用,比亚迪汽车2021年上半年财报披露其2021年上半年投入研发资金达44亿元。新能源汽车行业虽然在近两年风生水起,但少有人注意到的是早在2003年新能源汽车就已经准备研发,2008年就已投入市场。绿色行业的成功经历了十数载的投入,如此长期的回报周期在金融市场难受青睐。商业投资追寻的是投资金额的利益最大化,如何平衡环保的“公益性”和金融的“盈利性”,让金融机构享受到相应的商业利益并吸引更多投资者向绿色金融市场投入,是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克服的重点问题。对此,优化顶层设计,通过较好的激励机制来提高绿色项目的回报率,解决绿色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是可行之策[6]。
二、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挑战及问题
(一)经济发展产业转型期的挑战
中国正出于经济发展模式大变化时期,一方面是国内原因: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的发展模式沿袭了苏联的工业化发展模式,根据苏联笃定的“马克思主义再生产基本原理”,加大投资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7]。在中国经济建设初期的几十年,政府通过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方式可以实现GDP高速增长。但这种经济快速发展模式是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降低为代价,且经济体量虽然大但前排产业不够多。对此,中国十四五规划强调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从供给侧入手,全面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中国过去的经济发展以赶超式为主,资本更容易注入“短平快”的产业项目中,在保证国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发展“短平快”产业的同时,还需要发掘一些“长稳远”的绿色产业。从另一方面看,在“30·60”的大背景下,中国从实现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这一阶段的过渡时间只有三十年,对比欧盟的六十年和美国的四十五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转型所付出的努力要远大于发达国家。单以发电行业来说,中国当下主要还是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2020年,火力发电同比增长4.7%,装机容量达124517万千瓦,占比56.58%。其中煤电占比达到49.07%,考虑到碳汇增长需要的技术成本和时间成本,即使中国碳汇近年来取得较好成绩,中国能源产业的结构也仍需要继续向低碳化、无碳化改变,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政府主导模式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是中国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发展模式最突出的特征是金融市场主体单一,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以金融机构和国企为主,民营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未积极投身于绿色金融市场中。原因在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并不是企业和投资者对绿色发展的内生需求,而是环境现状对社会倒逼形成的,政府不得不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前以行政力量先予引导。但金融市场的绿色化转型必须配以成熟的制度设计,否则会面临市场意愿不强、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绿色金融“可持续性”不足的问题。绿色金融与其他金融的显著差异在于绿色金融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比如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融资效果良好,企业将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线上帮助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从而降低工厂的污染水平,此时工厂周围的居民也会因污染减少得到利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环境系统都得到优化。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的本质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此时需要调整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使其与社会成本或收益接近或匹配。传统的经济学提供的思路有补贴或者征税,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可以加收排污费等行为,从而把企业的部分营收转移到环境治理中降低社会成本。绿色金融对社会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可以从政府端以津贴的形式马飞宇:绿色金融的中国模式及实现路径提高企业的收益,但据测算,中国绿色金融每年的投入在两万亿元左右,但政府只能提供10%-15%的资金支持,要将绿色金融的外部性内化,仅靠补贴难以完成,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运用金融市场的杠杆原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三)健全的绿色金融市场面临的制度短板
1.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绿色金融工具和一般金融工具相比之下优势还不够突出,传统的金融工具在提供资金时考虑的是商业利益最大化,实体产业将资本转化为收益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产生损害。绿色金融工具在投资时不仅会考虑到商机,还会将“绿色”因素纳入投资的考量中,在盈利的同时对环境产生积极作用,但很有可能会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况。针对投资回报的问题,中国已出台了一些激励政策:如央行的绿色再贷款政策、将绿色信贷和债券纳入合格担保范围政策等,但现行激励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措施也不够多、覆盖的金融工具类型不全面。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中国当下的激励机制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对于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工具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激励机制的对象大多围绕产品提供者以加大绿色产品的开发和投放,却忽略了投资者这一金融市场的另一重要组成。当绿色金融产品增长的速率显著高于投资者进入绿色金融市场的速率时,会产生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现象,进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看似大体量的金融市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业可持续性,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生态。中国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的形式还较为单一,往往在绿色产业的融资端发力,但提高绿色产业利润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风险分散、税收政策、还款条件、债务受偿等多方面[8]。另外,中国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主要集中在对原则性问题的描述,具体的激励措施还需地方金融机构细化。2.缺乏完整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将本公司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者选择的信息向公众披露的行为。研究表明,较好的信息披露质量会对公司融资产生积极影响[9]。在绿色金融体系中,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的绿色化发展。尤其在“30·60”的背景下,企业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的选择,环境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的环境治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参考标准,其必要性可见一斑,但中国对上市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环境信息披露并无强制性要求。国际上将环境信息披露的外延扩展,形成并推广以环境信息、社会、公司治理为核心的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信息披露制度,欧美国家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大多以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披露为主,对披露主体的规定也较为明确。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做出修订,其中对部分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其强制披露;证监会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要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在第九章信息披露中并未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内容,而第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10]。虽然第九十五条和九十六条借鉴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可以看作是国内披露机制与国际披露机制的接轨,但由于相关部门的披露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对违反后的处罚也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导致“遵守为原则,强制为例外”的披露形式没有改变。
三、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路径
(一)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市场活力
在以政府力量推动绿色金融起步之后,想要保持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发挥市场作用,激活市场活力。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最活跃的交易者,是调动金融市场活力的突破口。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应当将绿色元素、环境风险主动纳入考量范围,结合中国碳中和碳达峰的的战略,合理评估投资方风险,引导社会资源向绿色流动[11]。在金融市场交易中更多地以发挥市场定价的作用,降低非市场因素的干预并逐渐建立成熟的市场定价机制。可以合理借鉴德国的KFW和日本的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地方设立政策性银行性质的绿色银行,鼓励发放绿色贷款;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投入到生产技术革新中;政府主导的绿色金融发展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国字头企业活跃在绿色金融市场中,缺乏民营组织的参与,政府可以PPP项目为突破口,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PPP项目在推动民间力量进入绿色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政府应当联系民间企业,共同探索PPP项目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绿色治理,进而调动绿色金融市场的活力。
(二)强化披露义务,规定披露标准
1.明确披露义务的“强制性”。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更好地识别“绿色”,同时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2016年中央银行联合七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要针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制定强制性信息披露政策、统一披露标准。“绿色金融”保持其绿色特性的同时并没有跳出金融的范畴,上位法对强制性披露义务规定的缺位可以直接以“既有为主、创新为辅”的形式设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将“环境信息”直接列入“对投资者做出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要求其在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强制性披露。对违反披露义务时应当辅以惩罚性措施,由于绿色金融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合理利用舆论也可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治作用,可借鉴美国证券交易《92财务报告》中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公司处以50万美元以上的罚款之外还要予以媒体曝光以降低其社会评价。对于违反披露义务的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做出财产处罚同时,可以对其进行“名誉罚”,可以借鉴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设立“绿色失信名单”并由证监会公布。企业虚假披露环境信息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与《刑法》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衔接。2.确立ESG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ESG包括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方面。国外经验表明ESG对企业信息披露、金融机构评估评级、投资者的投资指引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2017年6月,环保部与证监会签订《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2018年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表明中国ESG体系由构想开始逐渐落地[12]。但无论是老牌集团阿里集团2020年发布的ESG报告,还是新生代企业哔哩哔哩2021年8月发布的首份ESG报告都暴露出中国企业对ESG信息披露的重点把握不清、披露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影响力较大的ESG披露标准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四版(以下简称G4)。G4单就环境信息披露指标就要求企业披露34项包括污水、废弃物、能源使用等方面。G4以条框清晰的方式呈现给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和种类而收到各国ESG披露的青睐。但G4只是给予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和条目的参考,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国国情的ESG披露指南。加拿大的的《环境和社会披露入门》以及哔哩哔哩公司参照的港交所的《ESG报告指引》都是在G4的框架上予以完善。中国可以以G4为本国《指引》的基础和国际接轨,结合本国”30·60“碳中和、碳达峰的国情制定具有碳减排倾向性的披露指引。
(三)加强部门沟通,保证监管质量
在监管人才方面,中国当下的高校学科对环境人才培养较为单一,复合人才缺口很大,要培养环境法学、环境工程学、金融学的跨学科复合人才,制定相关的培养计划。绿色金融监管既要审查金融合规也要审查环境合规。对此,现阶段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加强金融机构、执法机构与环保部门的对接,金融机构对绿色贷款的发放需要以环保部门的前置审批为前提条件。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投资人、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合理分配贷款人、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在投资机构的经营决策中消化绿色投资的风险。降低金融监管的压力。最后,要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政策联系渠道,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分阶段审核、多角度监管。减少碎片化、区块化的监管标准,提升政府公信力、消除投资者对新政策的不安心理,保证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运用大数据的监管方式获取企业排污的一手数据,对违规的企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第三方机构评估评级是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漂绿”前科,侧面增大企业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降低企业ESG评级。
作者:马飞宇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