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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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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探析

[摘要]“互联网+”背景下,借助网络平台兴起的灵活用工形式逐渐发展起来,然而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基于此,文章分析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期为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以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灵活就业;工伤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背景下,平台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0.11亿。近年来,传统经济继续探索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转型升级,进一步拓宽了灵活就业模式的发展路径,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更加灵活。在逐渐灵活的工作条件下,真实的劳动关系可能被遮蔽,劳动合同可能被替代。这样一来,不仅会减少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还会使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社会保障覆盖不足的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而其中突出的就是工伤保险的纳入及缴费主体问题。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指出,要支持新就业形式的发展。在网络经济的浪潮中,平台经济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已势不可挡。为了保障这种就业形式的良性发展,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因此,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纵观全球的就业形态可以发现,目前的用工形式与传统的不同,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有效保障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

二、“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

面临的工伤保险问题工伤保险的存在可以说是一种职业风险的防范措施,然而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很高,却很少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着工伤保险保障方面的诸多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不易被纳入工伤保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职工工伤保险的保障必须以职工与所在单位有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不会为与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然而,目前大多数地区还不允许劳动者自己支付工伤保险的费用,这样一来,灵活就业人员就被排斥在工伤保险的保障之外。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可能不会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采用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争议的。我国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因此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无从保障。

(二)缴费主体单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做出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承担个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灵活就业人员是社会劳动群体的一部分,他们参加工作时也需要工伤保险保护。然而根据现行法律,他们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上述有关规定不能适用,谁来为这类人群支付工伤保险费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已经在江苏省太仓市等地设立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试点,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支付工伤保险费用。虽然在这些试点地区缴纳工伤保险不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然而在实践中,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因为报酬不稳定、收入来源不确定等因素而没有能力支付工伤保险的费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这将损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不利于新的就业模式的稳定发展。

(三)工伤认定标准不灵活、调查取证难

1.工伤认定标准不灵活。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场所不固定,他们工作时需要穿梭在多个场所之间,工作和休息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那么当在路途中发生事故时就会产生工伤认定问题,发生的事故是否与工作存在联系不好判断。出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虑,对因工作地点变更而导致的工作事故,要适用从宽认定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开展与进行工作而采取的行动,就可以认为是职务行为。2.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在取证方面难以控制。当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了工伤保险并在非工伤情况下发生了人身伤害,可能会利用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而产生“伪造证据”等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行为;而在灵活就业人员确实出现工伤情况时,关于人身伤害的发生与工作存在关联的证据难以调取。如果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

三、应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建议

(一)适度扩大被保险人的范畴

在我国,劳动者如果享受工伤保险,就需要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得不到工伤保险补偿,其合法权益普遍得不到保障。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手机等智能设备的广泛使用,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这种就业模式逐渐影响着传统的就业方式,传统的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为了有效化解这一问题,就需要放宽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约束关系,适当扩大工伤保险参保人范围,充分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在国外,工伤保险不必然与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例如,意大利将临时性和偶然发生的劳务均纳入到工伤保险之中;日本则构建了工伤保险的特别加入的制度体系,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分类参保,有自愿参保的,也有经过申请后批准参保的。按照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业者个人可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经体检审批后,从业者个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本保障。

(二)明确缴费主体和缴费方式

1.缴费主体明确化。在“互联网+”背景下,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对网络平台的依赖程度较低,但平台企业必须从谁受益谁负责的角度承担工伤保险缴纳义务。互联网平台作为企业收益的主体,享有灵活就业人员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需要承担防范工伤损害风险的义务,为灵活就业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互联网平台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可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和实际贡献率等来确定,不能一刀切地要求其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全额工伤保险费。2.缴费方式灵活化。工伤保险的支付方式应当灵活化。“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固定,基于此,工伤保险支付方式也应当灵活。如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登记缴费系统,在保证劳动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前提下采用实名制注册登记方式,并做到工伤保险缴费申请和支付可以随时进行,实现缴费信息全国共享,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后能够同步支付数据。

(三)工伤保险认定标准灵活化、调查取证智能化

1.合理适用空间和时间标准。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是工伤保险认定标准的三要素。但是,网络平台下的新型灵活就业形式弱化了劳动的从属性,所以可以适当放宽灵活就业的三要素标准。灵活用工中,工作时间既可以是全日制,又可以是兼职;既可以是连续性的,又可以是非连续性的,具有较强的灵活自主性。在工作场所方面,平台经济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劳务,其特点之一就在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劳动者选择的工作场所是否是为了开展工作;二是劳动者所采取的行动是否是为了进行工作;三是劳动者选择的工作场所是否超出第三人的理性判断。在对工伤进行认定时,应当首先以劳动者本人的举证为基础,然后开展调查取证,结合其工作习惯以及特点等,全面掌控其工作地点、时间等,进而核实工伤原因。2.利用智能设备等辅助认定工伤。现如今手机等智能设备已普及,使得利用智能设备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监管与控制成为可能。智能设备可以根据其工作需求验证并记录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在工作,从而可以有效地对其生活和工作划清界限。这样也可以适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减少劳动纠纷。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工伤鉴定将更加倾向于以数据分析为基础。在工伤认定时借助智能设备,不仅可以提供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等,还可以通过后台数据技术准确估算工作与休闲的间隔时间,赋值标准化的时间段,从而有效划清生活与工作的界限。此外,在难以识别工伤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利用业界配置的机器设备,在数据库中筛选相应的信息,综合分析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习惯和工作场所,并利用大数据计算技术辅助分析是否属于工伤。

(四)完善工伤保险多方主体协作机制

在实践中,要加强对工伤鉴定部门和劳动能力评估部门的监督,提高相关部门的业务能力水平,能够对工伤做到全面的把握。在事实清楚有序的情况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伤认定程序;对于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可通过多方协商,审慎合理决策,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要杜绝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况的发生。工伤保险多方主体协作机制不仅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能够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平衡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权利,充分发挥组织机构的管控作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方面遇到的现实问题开展活动,找出其普遍遇到的问题,在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真实诉求后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提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政策制定的建议。总之,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就业。在此背景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我国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就业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劳资双方之间关于工伤保险的争议越来越多,传统的工伤保险标准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希望以上几点建言能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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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卓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研究综述[J].法制博览,2020(11).

作者:王平达 王立楠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