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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助推器,与每一位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作用下,可以让社会环境变得愈发稳定,并更好弥补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与财产损失。现如今,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达到更高水平后,其受保观念也在随之提升,这对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现实作用,基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结合笔者自身经验,有针对性地列举几点促进两者之间高效融合的措施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保险改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及作用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实施的一项基础保险,需要由企业与员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目标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中涉及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这几大类别。由于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下拥有着极高的普及度,同时也是支持社会民生与经济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凡是所有受到劳动法保障的劳动者以及相关企业,都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本身不具备盈利性质,需要由各个地方上的社保机构来予以强制性实施与管理。由社会保险所筹集到的保险资金需要进行集中归拢,在经过科学调配后按时发放给被保险者。现如今,随着我国国民受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以及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使得社会保险普及率也在全面提升。在国家政府的大力监管下,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划分得更为明晰,使得普通百姓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自己能够在社会保险中所获得的相关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促进国民生活幸福指数的全面提升。
(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所指的是投保人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具体的生活保障需求,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各种类型的保险业务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参保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量的缴纳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与人身保障。相比较来看,商业保险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是由参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自主自愿的合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加以判定,应将商业保险划分至金融活动的范畴中,商业保险主要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保险公司所筹集到的保险金可以进行自主化经营。例如,将保险金用于商业投资等活动,使得资金池内的相关资金予以增值。在整个过程中,保险金的核算需要经过一套严密的计算流程,在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应得的赔付金额后,保险公司会从投资所剩的金额中获取经济收益。不难看出,由于保险公司处于自负盈亏的状态中,因此同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公益福利性质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在商业保险体制内,参保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保险公司与参保人之间出于对等的关系,唯有参保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取相应的保费,合同期满则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同时失效。另外,商业保险的险种类型以及保障范围要大于社会保险,只要参保人的个人条件符合商业保险的参保标准,即可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对应的商业保险保障。通过前文中的分析可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但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人口大国而言,务必要深层次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进而锁定相互融合的必要性与互补执行方案,以此来为我国保险体系的日益完善提供动力支持。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基本性质。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为强制主体所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一切保险活动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开展,企业及劳动人员均必须要参与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本身不具备盈利性质,是一项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在这一层面上,社会保险的具体性质与九年义务教育十分相似。商业保险则是一项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参与双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约。商业保险的参与期限是由参保人的个人意愿与实际情况所决定,因此应当将其划分为约定保险的类别中,其主要性质同高等教育相类似。
(二)保险对象。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所有的劳动人员,主要目标是为了能够让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人员在退休之后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自然人,主要目的是在参保人出现保险合同内所规定的相关事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此类经济补偿主要由保险公司所承担。
(三)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直接管理,并由各个地方上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予以实时监管。社会保险是一项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强制性。但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项企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特征,其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收益。社会保险的唯一承办方只有政府,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指定的形式将社会保险委托给一个部门来经办处理。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教育部门只能够将社会养老保险全权委托给一个部门来统一化办理,不得由多个部门来联合办理。而商业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经营,属于带有国民积极性质的金融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只负责对参保人给予经济损失赔偿,而并不涵盖后续的社会服务。
(四)立法范畴。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所制定的,并且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来实施,属于社会劳动立法范畴内的一种。因此,社会保险带有强制性、福利性、普遍性的特点,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必须要参与其中。商业保险则是一项金融活动,隶属于经济立法的保险制度范畴内。
(五)保障水平。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此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安宁稳定。社会保险所能够达成的标准是保证劳动人员在不具备劳动力的情况下可以正常生活,因此会根据劳动人民的消费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此外,社会保险还会根据平均工资以及当前社会环境下的物价指数变化而做出灵活调整。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所赔付的资金金额是根据参保人所投保的金融金额所决定的。
(六)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所强调的是,劳动人员必须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履行好职责义务之后,才能够获得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因此需要进一步落实义务和权利的对等。商业保险则是根据参保人所缴纳的保险金额来确定日后的经济补偿水平。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人口大国而言,在现今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项相互补充的重要分支,由于其侧重点和实际作用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找到两者之间的融合点,并考虑是否要对相关政策制度与执行标准作出整改。
三、新时期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建议
(一)细化管理权责。现如今,随着我国保险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融合发展的进程中也表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其中,务必要重视社会保险的主要地位,进一步细化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制定双方合同的阶段中予以明确界定。唯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在后续的融合发展进程中做到有章可循,避免出现权责不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执行社会保障的相关任务时,政府务必要主动突出自身的监管职责。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下的监督者和管理者,虽然在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进程中,会提倡政府将部分社会保险委托给商业保险企业来负责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要完全撤出整个业务活动。因此,在日后的融合发展中,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到其中,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来保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公平性,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保证社会保险在我国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构建信息化共享平台。选择将社会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企业来负责运营,则必须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企业在这一领域中的专业性,以此来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的运营与管理效率。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如果在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信息交流不畅或协调性不足的现象,势必会导致融合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此,如果想要高效达成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目标,则必须要尽快构建出一个功能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也基本步入正轨,在这一前提下,社会保险应当由地方政府以及商业保险企业来予以共同经营管理,保证融合发展进程中双方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以此来奠定精诚合作的基础。通过实施双方透明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高效融合,同时也是对参保人的负责。如果政府与商业保险企业在融合经营的过程中无法达成高效沟通,将会导致参保人在报销保险金时面临十分繁琐的提交程序,造成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地方政府需要主动发挥自身的引导和管理作用,打造出符合当前保险经济体系发展要求的信息化共享平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且全面的保险服务。
(三)构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让各项管理制度得以高效落实,还应构建其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体系下,应当在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大建设力度,从多层次、多角度入手,为两者之间的高效融合给予正向引导。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构建出内容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一体系的支持和约束之下,为商业保险的稳定发展与未来经营决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府可以考虑为商业保险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以此来减免一定比例的年金税收。相比较来看,由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进程相对较快,因此很多企业的年金水平都处于较高层次。之所以出现此种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家政府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来落实的。例如,企业在执行年金缴费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会根据一定的制度要求,使得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将缴费率控制在15%左右,而我国的缴费率却仅为4%。为此,随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进程的持续加深,我国可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根据职工薪酬水平的上涨幅度来适当调整税收政策的优惠比例,通过此种方式为商业保险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助推力。
(四)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助推力。截至目前,在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仍然为保障主体,会以各种形式对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充,而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则是其中一项。为了能够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且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日后国家政府要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激励手段,分别对现有的政策和税收制度作出适当改良,为商业保险企业提供应有的鼓励和支持。通过此项举措将会进一步确立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现有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并在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高效融合,全方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医疗需求,为社会政策体系的日益完善与经济环境的逐步稳定提供支持。在经济新常态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险医疗体系的覆盖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我国的保险机制也已经具备补充其他险种项目的条件,因此应当遵循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原则,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就医需求来逐步推出基础医疗保险之外的险种。在这一进程中,国家政府应当面向社会群众来加大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普通群众可以认识到参与商业医疗保险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五)为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提供保障。在我国的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两大核心险种。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重现象,国家政府则要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之上,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基于我国当前的保险体系,找到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完美融合点。首先,政府需要积极配合地方上的社会保障机构,审视现有政策扶持内容的可行性,通过适当调整税收政策的方式来督促商业养老保险的蓬勃发展,尤其是要重点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动起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消费需求。其次,应当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为相应的保险险种提供完善的法律解释,并帮助商业保险行业尽快制定出内容完整的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于行业内表现优秀的商业保险公司,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举措。为自愿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多方努力来构筑符合新时期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险机制,以此来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综上所述,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高效融合,根本目标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由于两者在经营模式、运行机制以及管理方法上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务必要从源头处着手,找到两者之间的融合点。通过分析关联因素来判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新时期背景下的区别和关联,加快融合速度,为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提供大力支持。
作者:周志刚 张胜利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湖南农业大学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