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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发展历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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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发展历程探析

摘要:介绍了农机鉴定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现阶段农机鉴定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加快农机鉴定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机鉴定;发展历程;信息化建设

0引言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自200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机鉴定事业快速发展,农机鉴定制度逐步完善,农机新产品不断涌现,农机动力及农机具保有量显著增加,农机化水平快速提升。

1农机鉴定的发展历程

1982年8月31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评选鉴定、抽查鉴定和专项鉴定,鉴定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机产品,由农机鉴定站制定鉴定大纲。鉴定内容主要是考核农机具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应性。该条例的发布,正式启动了农机鉴定工作,使农机鉴定有据可依。1997年和2004年原农业部分别对条例进行了2次修订,后一次修订将条例的名称更改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该办法完善了农机鉴定的定义,增加了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等内容。2005年7月26日,原农业部修订并发布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该办法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鉴定依据为部级和省级鉴定大纲,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5个方面中确定。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鉴定机构的要求、鉴定时效性和鉴定的后续监管等内容。2013年和2015年,原农业部分别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内容增加了对因违反鉴定办法“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农机鉴定申请限制要求,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调整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这两次调整并没有改变鉴定办法的主体内容,仅针对鉴定与补贴政策实施衔接层面进行了微调。为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2016年3月29日,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吹响了农机推广鉴定改革的号角。该通知对鉴定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量、鉴定依据和内容、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等作出了规定。鉴定内容取消了生产条件审查,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5项内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规定的用户调查和“三包”凭证审查分别在鉴定大纲中适用性评价和使用说明书审查中得以体现。此通知取消了生产条件审查,解决了企业多头交叉管理的问题。随着农机鉴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农机鉴定政策也进行了大幅度调整。2018年12月30日,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发布。该办法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推广鉴定依据全国统一的推广鉴定大纲,从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3个方面对样机进行评价;专项鉴定由各省根据农机化发展需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从创新性、安全性和适用地区性能3个方面对样机进行评价。专项鉴定突出创新性和适用地区性能,为农机产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广打好基础。对推广成熟的专项鉴定产品,可将其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农机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新版鉴定办法还明确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取消了定型证明要求,推行网上信息化管理,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转变管理服务方式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2农机鉴定大纲及分类标准

2.1农机鉴定大纲

2018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推广鉴定依据的全国统一的推广鉴定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各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省农机化发展需要,对没有推广鉴定大纲的农机产品,制定并发布专项鉴定大纲,开展创新性产品的专项鉴定。截至2022年2月底,农业农村部共发布了推广鉴定大纲278个,全国共发布专项鉴定大纲178个(其中2021年新增33个)。为持续保障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有效供给,有效支撑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机械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加快推动补短板机具推广应用,尤其是加快无人驾驶、智慧农业生产机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每年都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项目。

2.2农机鉴定分类标准

NY/T1640《农业机械分类》是农机鉴定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的依据,2008年首次发布,2015年进行了改版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有:将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大类分为畜牧机械大类和水产机械大类,相应地调整了小类及品目,删除了不适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品品目。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复合式多功能农机产品的发展以及农机新产品的出现,改版后的分类标准仍然无法满足农机鉴定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的需要。2019年7月12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关于修订〈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函》(农机政〔2019〕120号),将其作为2015版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的补充。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各领域机械发展需求,按农业生产产业和领域细分了农业机械大类,明确了小类和品目,并尽可能与已发布的农机鉴定大纲保持一致,便于农机鉴定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的鉴定管理、农机企业申请农机鉴定以及补贴产品归档。2021年发布的新版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将农业机械分为32个大类72个小类(不含“其他”)404个品目(不含“其他”)。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农机鉴定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产品分类的问题,但仍无法破解标准发展始终滞后产品发展的难题。

3关于做好农机鉴定工作的思考

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在党的强农、惠农政策促进下,我国农业机械化取得了巨大成绩,农机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无人驾驶、智能控制技术的融入,农业生产机械化、现代化需求不断提高,农机鉴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农机鉴定工作应积极应对农机化发展对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变化,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机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1)探索应用现代化检测手段。在生产查定、电耗、温度、湿度、含水率和生产率等监测中融入物联网远程控制、北斗导航定位信息监控和生物传感器监测等技术,解决目前农机鉴定主要依靠人工现场检测、常规的检测设备重复测试,劳动强度大,检测时间长,以及因试验条件和季节性因素造成的农机鉴定时效性差等问题。2)优化新产品鉴定工作流程。推广鉴定报告内容大部分是对原始记录的汇总性描述,检测结果在检验报告中已有体现。因此,建议新产品鉴定在检验报告中加入产品技术规格等推广鉴定报告必要内容,可出具推广检验报告,以减轻鉴定人员工作量。3)完善农机鉴定大纲。农机鉴定为农机购置补贴提供技术支撑,补贴机具归档参数主要在鉴定大纲一致性检查项目和适用性项目中体现。而目前对农机产品不能构成特征属性限制的一致性检查项目的限定过多,直接造成申请鉴定的农机产品型号多、鉴定机构任务量大。因此,鉴定大纲一致性检查项目要从能够限定产品特征属性的角度出发,提出适当的技术规格,以减少申请鉴定的农机产品型号。同时,可以扩大机型涵盖范围或选配范围。4)提高鉴定流程管理信息化水平。拓展在用的省级农机鉴定管理系统功能,实现无纸化操作,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自动对接,设定时间,自动抓取、上传鉴定必要信息。鉴定流程结束后,鉴定报告和鉴定证书自动生成,由鉴定申请企业在农机鉴定管理系统中自行下载使用。

作者:王堰陶 雷王智 单位: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