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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矿山开采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矿山生态修复是必然趋势,研究矿山生态修复系统工程意义重大。基于国内外矿山生态修复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机构、生态修复技术以及我国矿山废弃地及其生态修复现状,提出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发展对策与建议,为我国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国内外矿山;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地质环境
1矿山生态修复的概念
矿山开采将造成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其中地质环境破坏体现在地质灾害、含水层结构破坏、水土环境污染三方面,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地质灾害又进一步划分为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矿山采矿活动会造成边坡失稳、采场塌陷等采矿特异地质灾害,该类型问题指矿山地表地质灾害问题,较少涉及井下瓦斯煤尘爆炸或片帮冒顶等采矿过程中的采矿安全细化问题,主要类型为地表常见地质灾害;采矿过程中强制性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破坏区域地下水资源,并引发生态环境问题;矿山生产活动会产生含重金属的三废,其不合理堆积、排放将导致矿区周边的土壤和水体污染,尤以有色金属矿山酸性废水造成的水土污染最为严重[1]。因此,矿山生态修复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
2国外矿山生态修复现状
世界上的矿产大国有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这些国家也非常重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无论从法律、法规等软件方面,还是修复技术等硬件方面,都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3国内矿山生态修复现状
3.1法律法规及制度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开始的只重复垦到后来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同时抓,不断完善矿山的生态修复制度。从政策角度来说,我国于1989年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该规定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以及“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该规定于2011年上升为《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3年,发布了土地复垦编制系列规程,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露天煤矿、第3部分井工煤矿、第4部分金属矿、第5部分石油气、第6部分建设项目、第7部分铀矿,并于2014年实施了《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至此,土地复垦管理制度较完善。我国于2009年发布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该规定从地质灾害、含水层结构、地形地貌景观等角度丰富了矿区生态修复内容。2011年,发布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2016年,我国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要求将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合并编报,避免了费用的重复计算,且体现了生态修复应同时包含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的思想。同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不断完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约束和激励机制[8]。
3.2管理机构
我国的矿山生态修复属多部门共管,包括国土、林业、环保等。国土部门主要负责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评审备案(这是申请采矿证的必要条件)、土地复垦的验收工作,但后期执行效果的监督不到位,水土污染等问题则主要由环保部门监管,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统筹管理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导致矿山修复效果一般。3.3我国矿山废弃地情况及生态修复概况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截至2018年,我国共有各类废弃矿山约99000座,其中,金属矿山约11700座,非金属矿山约75000座,能源矿山约12300座[1]。2018年我国采矿损毁土地361.05万hm2,其中,挖损土地面积145.93万hm2,塌陷土地面积84.45万hm2,压占土地面积130.67万hm2[9]。2016年9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部署,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文件下发以来,三部委组织在全国24个省(区、市)开展了三批次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主要修复对象为历史遗留矿山,将土地损毁和地质环境问题一并整治。2018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2020年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分上、中、下游,针对不同地域特点划定重点任务。至此,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概念开始广泛使用,系统、综合的修复治理理念进一步加强[2]。目前,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我国各个地方有序而广泛地开展。自2000年以来,中央财政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重点针对废弃无主矿山、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矿产资源集中连片开采区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十三五”期间,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京津冀、汾渭平原等重要流域和区域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修复,全国治理矿山修复面积约26.6亿m2。我国矿山生态修复技术主要有基质改良技术(化学法和生物法)、土地重构及地貌重塑,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生物修复)、生态系统修复(初步修复采用耐受性较好的先锋植物对污染物进行移除、固定,同时改良土壤,后期考虑生物多样性,注重植被搭配)[10]。
4矿山生态修复发展对策与建议
4.1健全法律法规及制度
针对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我国已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制度,但衔接不够紧密,尤其缺少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的考核与奖罚办法。此外,我国省份众多,矿山数量庞大,且不同地区矿山修复有各自不同的约束条件,可借鉴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经验,各省份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我国矿山要主分为三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新设矿山、采矿证延续矿山。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应由政府出面,探索构建互利互惠的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丰富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主体多样性,增强生态修复合力,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机制,推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也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经验,采取中央、地方政府拨款或从企业交纳的税费中按比例提取的方式获得治理资金[11]。对于新设矿山,可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将生态修复工作与采矿证申请挂钩。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涵盖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在后续的设计、运营期应根据开采设计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和细化,并要求有关部门对修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审查、验收。对于采矿证延续矿山,应定期编制生态修复情况报告并评审,及时进行整改。矿山生态修复的核心问题是治理资金的问题,现行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保证金使用的监管。
4.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针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美国专门设立了露天开采与复垦办公室,澳大利亚各州均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矿山生态修复部门,国土、环保职责不清,且缺乏后期实际修复效果监管,导致目前矿山生态修复实施不及时,效果一般。当务之急,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矿山生态修复部门,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区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水土环境污染预防与修复过程中各分管机构的利益,确保修复方案实施到位[12]。
4.3提升发展生态修复技术
近年来,国家推动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工程试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等工作,使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且我国于2022年发布了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系列文件,部分矿山在生态修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代表着我国生态修复技术显著提升。但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重点体现在土地复垦方面,且重末端治理,轻源头管控,修复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矿山生态修复比例不高,修复任务繁重。应进一步鼓励研发高水平、低成本的修复技术,并使其工业化应用。
作者:翟文龙 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