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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代消费文化背景下,大学生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更加多元化。作为满足消费欲望的新兴方式,网络信贷消费也在大学生群体中迅速发展。然而,在满足大学生金融需求的同时,网络信贷的高风险使得不少大学生深陷负债泥潭。本文围绕校园贷的风险形成机理,大学生消费心理与校园贷相互作用以及校园贷监管等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校园贷风险根源与风险形成机制,总结归纳出风险诱因,尝试结合消费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从大学生、学校、校园贷平台、政府等多个维度寻找解决该行业风险乱象的方法。
关键词:金融乱象;校园贷;风险控制;消费心理
0引言
“校园贷”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助第三方的借贷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在消费、投资创业面临资金短缺时,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一种结合“互联网+”的新金融模式。“校园贷”的产生为在校学生提供了新颖的便捷的资金来源,但是“校园贷”也催生了一系列风险问题和灰色地带的产生。总体来说,“校园贷”急需法律方面的规制和金融方面的机制改良,以避免金融乱象的进一步发展。过去不仅在大数据实证分析、行为金融学、行为经济学以及法学方面都有很完善的研究,而且在教育系统、监管制度以及征信系统等风险控制手段上也有较为全面地分析,但是缺少深入探究大学生金融行为背后的深层因素及其对于风险形成内因的影响。本文通过问卷调查获取大学生基础数据,结合行为金融学和消费心理学,通过研究金融行为与风险内因的关系,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建议。
1校园贷的现状及其特征———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例
通过问卷星平台对南京工业大学19-23岁之间的大学生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发出问卷173份,收回150份,回收率86.7%,内容包括大学生对校园贷的认知程度、校园贷的消费与偿还以及校园贷的风险等问题,目的是为进一步分析大学生消费心理提供数据支持。
1.1大学生对校园贷认知的片面性
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中有48%学生使用过校园贷。大学生了解校园贷的途径较为丰富,相较于传统的校园宣传和朋友介绍,近年来网络社交媒体途径占比达到54%,逐渐成为校园贷推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网贷平台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55.6%的大学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忽视或无视网贷平台的具体款项说明,只有31.9%的学生能仔细阅读平台说明。对于借贷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50%的学生平时缺乏了解,需要时才会刻意去寻找,基本上不了解同学占42%,仅仅有8%的同学有一定了解。由此可见,使用过校园贷的大学生,大部分对校园贷的认知程度较低,存在很大的认知片面性,导致其极易陷入套路贷等非法校园贷陷阱。多数大学对校园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也做得不够,校园普法工作亟待加强。
1.2使用校园贷人群中女性和低年龄段占比较多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使用校园贷或有使用经历的调查对象中,62.5%为女性使用者。在年龄结构方面,50%的校园贷使用者为大一学生,43.1%的校园贷使用者为大二学生,剩下的6.9%使用者为大三学生,没有大四和研究生的使用者。这种现象表示出校园贷的使用具有低层次效应,年龄较低,所学知识较少的大学生更倾向于使用校园贷,校园贷本身的风险不易被缺乏相关经历和经验的对象发现。
1.3使用校园贷的消费行为非理性化和偿还行为自主化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校园贷的使用中奢侈品消费占比69.4%(104人),学习提升型占据11.1%(17人),剩下的19.4%(29人)则在生活方面进行消费。校园贷在使用上存在非理性和从众性现象,较多的大学生使用校园贷满足自己在奢侈用品上的消费,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校园贷的偿还过程中,86%(129人)的大学生用自己的生活费进行偿还,也有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来偿还,反映了当代大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
1.4使用校园贷的高风险性
校园贷的风险结构主要涉及隐私泄露问题、隐形费用问题和暴力违法催债行为,校园贷的风险层次分布包括成本、法律、监管等三方面的风险。据调查数据显示,72%(108人)大学生对市场上多种多样的金融产品有一定的警惕性,也知道有一定的风险问题;28%(42人)的学生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并规避风险。遇到问题时,超过60%(90人)大学生会采取向有关部门,向学校、老师、向法务人员求助等积极主动、灵活多样的方式来解决。
2大学生校园贷的金融行为特点
2.1大学生使用校园贷时的金融知识匮乏
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对校园贷缺少必要的认知,大部分同学仅仅了解校园贷具有风险,对于风险来源只有大致的认知。首先,在使用校园贷的同学中有过半(55.6%)的大学生对于网贷平台的费用项目与收费标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忽视或无视网贷平台的具体款项说明。校园贷平台的宣传经常会利用“日利率0.05%”等标语吸引大学生客户,容易诱导大学生认为校园贷年利率远远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年利率。其次,校园贷平台存在额外费用,以服务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类型存在。这些额外费用通常会隐藏在校园贷平台借款协议中,难以被缺乏金融知识的大学生发现,无形中增大了经济压力。
2.2大学生使用校园贷时的攀比性和羊群效应
从客观层面上说,大学生刚从高中学习生活进入大学的半社会半学校生活。作为“准社会人”,大学生对于形象消费和社交消费的需求大大增加。形象消费和社交消费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极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让大学生很容易产生攀比和从众心理。同时,大学生经常以群体进行活动,容易形成以模仿别人的群体非理性行为,即羊群效应。羊群效应和攀比心理两者的结合,会导致大学生陷入非理性消费的泥沼。由于大部分学生唯一稳定的收入来源是生活费,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大学生的弹性需求,而通过校园贷进行消费就成为一种满足大学生消费者购买奢侈品的可行途径,容易激起大学生内心的虚荣心和欲望,进行非理性的超前消费。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和时间的增长,大学生对于校园贷产生的利息会逐渐麻木化,使用校园贷会逐渐变成一种消费习惯。
2.3大学生使用校园贷时的过度自和心理账户现象
从行为金融学文献中可以得知,人们会系统性地低估或高估信息,导致人们对未来抱有过度的乐观主义,而过度自信更会导致借贷人在进行融资行为时,高估自己的资金运转能力和还款能力。这种现象同样会出现在大学生身上,甚至影响会更加严峻。由于大学生群体使用校园贷成功还贷的次数较多,普遍认为校园贷的风险是可接受的,从而会误导大学生忽视自己有限的、不稳定的生活费收入,导致其在校园贷使用上过度自信自己的还款能力。对大学生来说,生活必需品和享乐休闲开支占据消费的主要部分,于是固定的生活费会被划分到生活必需品开支账户,而享乐休闲开支往往采用校园贷等方式获取资金。大学生会把平时父母给的生活费和校园贷获得的贷款在心理上划分到不同的账户中,从而做出不同的消费决策。在校园贷使用者的消费途径中,奢侈品消费比例远远高于大学生使用平时生活费消费奢侈品的比例。这种行为意味着大学生的金融行为符合心理账户理论。对大学生来说,平时生活费的心理账户符合风险规避型消费策略,校园贷的心理账户则符合风险追求型消费策略,从而做出许多非理性的消费行为。
2.4大学生使用校园贷存在实现理想自我的倾向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进入大学后,大学生迫切地需要在新环境中实现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自我概念的构建。在陌生新环境中的大学生会倾向于用感觉到的他人的期望来塑造自身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自我提升动机。这种自我提升动机会在大学生的购买行为中获得明显的体现。然而对于未拥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这种心理透支了大学生的购买力,从而转向于校园贷等金融产品,是校园贷给大学生提供了实现理想自我的途径。然而,不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费)和日益扩大的自我实现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迫切性促使大学生产生使用校园贷等金融行为。
3校园贷金融行为的风险形成机制
3.1大学生收入结构导致的风险
大学生收入来源主要是父母给的生活费,缺乏其他独立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依赖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因为生活费不是大学生自己劳动获取的,导致大学生缺乏对金钱价值的认识,从而有更高的可能性进行非理性消费。生活费的数量在大部分情况下会与大学生实际消费相当,留存的盈余会较少,如果进行大宗消费,容易透支大学生的购买力。生活费的特性导致其无法与校园贷等金融产品的消费形成收支平衡。这种收入结构的特殊性意味着大学生天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极易产生资金短缺风险。
3.2大学生知识结构导致的风险
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知识教育,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对利率计算公式以及金融产品的风险性并不熟悉,对校园贷最后的还款数额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除经济学外的其他专业并不会开设金融课程的学习,致使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后依然缺乏相应的金融学知识,导致大学生进行金融产品使用和消费时缺少客观的判断依据,其金融行为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金融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
3.3大学生消费结构导致的风险
大学生独特的消费结构是其金融行为产生较大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由于大学生金融行为存在攀比性的特点,会导致其消费结构中有较大的非刚性消费占比(如奢侈品等)。而较大的非刚性消费占比会压缩刚性消费占比(如食物等),导致显著的生活质量降低,从而增加大学生使用金融产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增加意味着大学生需要面临更大的风险。其次,由于大学生金融行为的羊群效应,会导致大学生的消费结构存在不可预测性、变化性和非理性。这种非理性、从众的消费行为会导致大学生的收支极易失衡,这种高概率的收支失衡会增加大学生使用金融产品的可能性。校园贷依托互联网平台,可以在网络上完成借款流程,具有放贷速度快、手续简易、成本低等特点,高度契合了大学生盲目从众的消费心理,从而使大学生群体面临更多的风险。最后,大学生消费结构也会受到心理账户和过度自信的影响。大学生对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理财能力往往过分高估,导致大学生在短期内为实现理想自我时增加计划外的巨大支出。由于大学生收入结构的特殊性,这种巨大支出很容易打乱大学生的收支平衡,导致大学生使用金融产品的几率大大增加,面临更大的还款风险。
3.4校园贷信用评级机制缺失导致的风险
校园贷本质上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P2P借贷合同签订,其风险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信用评级机制的缺失。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则是借款用途实证性审查的缺失,网络贷款交易的贷后监督成本较高等。校园贷平台多半是民营资本,本身资金与规模较小,缺乏独立可靠的监管机制,无法合理管控风险来源和应对风险,特别是借款方无法准确判断贷款方的信息评级以及未来经济状况,所以极大程度上促使校园贷平台采取较高的利率和一些灰色条约,在机制上降低自己所承受的风险。为了吸引贷款方、借款方存在选择性忽视信用审核,给高风险借款人借款以获得借款管理费和利息管理费。由于供需关系的影响,这些高风险只会转嫁到大学生群体身上,迫使大学生承担更多的经济风险和心理压力。
3.5相关法律与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林立成(2019)的研究显示,校园贷的保证担保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存在一定问题。同时,校园贷的监管体系也存在问题,不同的监管机构在执行职能上有重叠也有漏洞,降低了工作效率的同时忽视了放任资本的危害性。校园贷的低门槛特性存在较大的制度风险,相关法律监管体系难以覆盖到校园贷的平台。极低的身份认证要求和信用凭证缺失,导致网络贷款缺乏信用评级等考察手段,大学生极易获得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贷款,更容易进行冲动消费。学生的冲动与不成熟导致这个群体很容易忽视校园贷所存在的法律监管问题,掉进法律漏洞的陷阱。非法催收的难以界定导致本身执法权利受限的警察无法对私权进行干涉,刑法更是无法介入,公安部门难以找到解决校园贷案件的普适性方法。不仅出现了“裸贷”“暴力催款”等行为,还产生多起因为校园贷无法还清而被威胁逼迫,直至自杀的悲惨案例,给执法造成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存在,给大学生使用校园贷时带来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和压力。
4校园贷的风险管控和解决方法
4.1加强对大学生消费观与金融知识的教育
校园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借贷主体———在校大学生的过度消费与还贷能力不匹配,导致购买力透支和收支不平衡,从而债务堆积,难以偿还。首先,大学生要建立正确理性的金钱观与消费观,遏制不良的消费心理,谨慎消费。其次,父母不能一味迁就儿女过分的需求,培养其独立自主思考的意识,减少从众心理。再次,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形成理性的消费习惯,量入为出,避免养成攀比从众的不良习惯。最后,大众媒体也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宣传弘扬勤俭的消费价值观,营造积极正向的舆论环境。另外,大学生在使用校园贷前要自学相关的金融学知识,学校可以开设相应的金融知识讲座和金融学公开课,主流媒体也应该引导社会上形成一种对网络贷款谨慎对待的观点,从而让大学生能做出更加理智和正确的消费选择。
4.2建立合理征信机制,强化信用等级评定
为避免校园借贷平台转嫁风险,应该建立良好的征信机制,对贷款人各方面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和信用评估,力求学生的贷款数额和还款能力相匹配。可以引入独立权威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借贷人进行信用评估,包括借贷用途、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历史借贷记录等信息,依照信用评估机制建立阶梯式贷款额度管理机制,设定不同等级的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最大化降低双方的风险。在各平台之间要形成信用等级互通,防止低信用用户转移平台以降低个人借贷风险。对于有违规行为的校园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也应该降低平台信用评定,减少大学生进行网络借贷时的风险。
4.3明确各主体应负责任,完善监管机制
校园贷风险的加剧和恶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明确各方在大学生使用校园贷的整个过程中,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所以在监管方面需要明确的责任分配和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主体要加强对平台的审核机制,规范化借贷过程,防止校园贷平台出现违规转嫁风险的行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的大学生群体。监管机制的强化管理和征信机制的推行,必然能确保信用评级行业在法律准绳下合理收集和运用个人信息,避免借贷主体利益受到侵害。行业间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等级互通,更是监管机制的重中之重。监管主体需要引导平台间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交换渠道,同时将个人信息备份到央行的征信系统,确保信息安全性和隐蔽性。
4.4完善借贷机构的运营,应对借贷机构的典型催讨
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于国有银行等主体,除了缺少公权力的监督外,也缺少公权力的帮助。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下,借贷如饮水,而伴随而生的便是还款问题。在借贷机构无法如期获得借出的本金甚至利息时,不得不求助法院等强制机关,但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耗时费力,很难满足中小借贷机构的运营需求,因此,机构自行讨要还款便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受制于借贷本身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借贷机构在同时承担大量的借贷项目时,风险呈指数式上升,为了保证借贷牟利的预设期待,暴力催讨就变成了“高效有质量”的方式。为了避免校园贷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也为了给借贷方提供合法的、高效的手段收回本金利息,可从三个层面出发进行规范。从个人层面来说,大学生要积极运用民法、刑法等实体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从借贷机构层面,校园贷等金融产品平台要积极利用除法条外的各项指导意见与行政法规进行借贷利益的维护,并且采取“担保连带为原则、不担保连带为例外”的放款条件预设,用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收利目的;从法律规制和执法层面来说,要制定单行法律或针对性法规,对市场上公权力控制范围外的金融机构进行权责的划分,明确借贷的数额范围以及标准程序,执法机构应针对暴力催讨进行溯源及因,适当加大打击力度,并将典型案例判罚规制情况公布,给市场提供一个方向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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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子熙 高萌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