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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因此,解决财务舞弊问题对肃清资本市场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019年,通过了新《证券法》修订草案,并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证券法》的改变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基于此,文章首先阐述了财务舞弊的概念,其次分析财务舞弊发生的动因,最后是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影响,最后是针对舞弊的防范措施,以此来保持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证券法》;财务舞弊;上市公司;防范对策
1引言
从蓝田股份、科龙电器到康芝药业等上市公司频繁发生财务舞弊事件,为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敲响警钟。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违规成本、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修订,而这些方面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息息相关。因此,本文结合新《证券法》的内容来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进行研究。
2财务舞弊概述
2.1财务舞弊的含义
西方欧美国家对财务舞弊行为的研究开始得很早,有很多组织对财务舞弊的概念提出不同的定义,但基本含义都是相似的,即由于漏报或错报重大事项以使其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2006年我国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把财务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及其利益相关者等有预谋、故意地通过种种欺骗性的手段和违法违规行为来获取一定的利益的行为。
2.2财务舞弊的特征
2.2.1财务舞弊主体多为高层管理者。上市公司通常存在内部控制结构以及大量起约束作用的规章制度,对普通员工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被查处后的严重损失更是令员工退却。而公司高层管理者更专业,经验更丰富,进行舞弊的手段更隐秘,进行舞弊更容易成功从而获取更多的资源与财富。2.2.2财务舞弊对象为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用虚增收入抬高利润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伪造实物资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财务报表等,呈现给外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经过处理的财务报告。2.2.3财务舞弊时间是连续的。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会持续进行多个年度,直到被发现为止。因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上市公司内部资产或者负债的过度波动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的关注,高管的舞弊行为就会被曝光在公众眼中,并且年度终了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的期初期末余额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财务舞弊行为大多是持续多年直至最终被查处为止。2.2.4财务舞弊的后果严重。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利益,收益越高,高管会更加忽视公司实际营运能力反而把精力放在编造财务数据上,最终将导致公司整体利润升高,但实际盈利能力不变甚至下降。但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被查处的公司往往处罚高于利得,其有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
最初Gressey认为产生财务舞弊的条件是异常需要、机会以及自我合理化,而Albrecht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三角形理论,即认为产生财务舞弊的条件为压力、机会、借口缺一不可。同时结合我国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本文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动因。
3.1压力
3.1.1上市压力。旧《证券法》中规定,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并且财务状况达到良好才能允许其上市,因此一些公司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公司能够达到上市要求,就会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处理,以期确保公司能够上市。3.1.2市场压力。如今的资本市场已经呈现出饱和状态,各行各业处于高度竞争中,客户需求不断下降,近年来频频出现公司退市的现象,引起市场波动,而市场波动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上,股价又是随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波动而波动。因此,为了使市场中股价一直维持着正常的波动以满足外部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上市公司会采取舞弊行为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处理,以此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3.1.3经济压力。公司高管在面对着董事会等制定的超出自己能力的财务目标或者公司上市之后业绩下滑发生退市的压力,以及想要获得高额报酬时,会采取不当手段操纵会计数据实施财务舞弊。3.1.4会计信息商品属性。信息的特征是其公用性,随着会计信息的大范围传播,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就会在证券市场中滥竽充数,因此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会对财务数据进行处理,隐瞒或编造一些会计信息来应对那部分心怀恶意的人。
3.2机会
3.2.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市公司中存在股权集中的现象,由此导致公司实际控制在一人手中,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最终产生监管不力的后果。在此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资源做过什么也不会为外部投资者等人所知,年度终了时对外界公布的年报中只会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想要披露给公众的内容。同时,上市公司中存在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高流动性的状况,因此上市公司有机会实施财务舞弊,提供给外界经过加工的会计数据。3.2.2信息不对称。在资本市场中,两权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呈现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者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比股东拥有更多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机会来临时,他们会更倾向于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管理公司。在此情况下,财务舞弊行为很容易就会发生。3.2.3缺乏惩罚措施。健全的法律制度会对上市公司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而我国虽然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其内容较为宽泛,实际实施上存在诸多漏洞。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行为后被发现查处的惩罚力度较小,因此加剧管理层为了获得高额收益实施财务舞弊的行为。3.2.4审计制度不健全。外部审计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舞弊行为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审计质量高低对于被审计公司来说举足轻重,然而影响审计质量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审计的独立性。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审计的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股权集中以及内部控制的存在,委托代理三方关系逐渐发展成为了两方关系,即审计人员是由高层管理者聘请来监督自己的,由此导致审计独立性的严重缺失。加上随着审计的不断发展壮大,审计市场上存在着供过于求的情况,因而出现了恶性竞争,审计质量下降,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舞弊的机会加大。
3.3借口
道德观念缺失。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频发归根结底是高管道德观念扭曲。一方面,贪婪是人的本性,高管在有意识有机会的情况下会在欲望的驱使下做出舞弊行为,进行盈余管理或者抬高股价去获得高额收益。另一方面,道德缺失使得部分高管作出自欺欺人的行为,由于证券监管的松懈,在被有关部门查处时仍然心存侥幸,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实施财务舞弊行为。
4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影响
4.1缓解上市公司压力
证券发行模式由最初的审批制到核准制最后到新《证券法》下推行的注册制,证券发行也由需经证券管理机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修改为证券发行人准备的资料准确、真实以及完整即可。对注册制改革进行全面的推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新《证券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授予有关部门权利对证券发行施行注册制的范围以及分步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与证券品种循序渐进施行注册制留出必要的法律空间。注册制改革意味着证券监管向市场化倾斜,大大降低了资本市场中的企业准入门槛,市场重新迸发活力。同时在新《证券法》中,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从企业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并且财务状况必须良好被修改为公司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由要求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并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转变为最近三年的会计报告被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而且还增加了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触犯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条件改变了企业上市门槛,企业上市与否不再以盈利能力以及业绩水平作为评判标准,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因此,公司上市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上市公司在面临即将被退市的威胁时不再恐惧,退市后重新符合条件可以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重心会逐渐向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转移,而不是担心业绩问题,从而减少了财务舞弊的行为动机。
4.2减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机会
新《证券法》针对信息披露内容专门设立一个章节。监管更加严格,并且对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披露要求和原则以及披露内容都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修改。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所增加,之前是只要由上市公司与证券发行人发布即可,而现在增加了上市公司相关的责任主体,例如控股股东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有所改变,新法案颁布之前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即可,之后不仅增加了及时的要求,还要简单易懂。在披露内容方面也出现了大幅修改,主要包括新增自愿披露、收购人应当披露股份增持来源、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以及董监高披露行为等。此次修改对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约束,也使市场更加透明,不仅投资者能够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和决策,还减少了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机会。
4.3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意图
新《证券法》中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其中,关于证券发行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证券发行程度以及募集资金多少赔款金额高达千万元,关于保荐人的罚款金额最高达500万元等。另外,新《证券法》中还完善了民事赔偿,无论是证券发行人还是其相关责任人作出违规行为,其他人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违法成本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违法行为有遏制作用,减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
4.4增加给予中小受害者民事赔偿
新《证券法》中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对投资者的保护有关制度进行规定,除了在一些常见投资者利益受损方面制定保护措施外还引入一个新的制度,即有着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个制度来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现在我国又在此加入了中国元素“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在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投资数额小人又分散,这个制度的执行使分散的投资者集中起来,分散的资金也被集中起来,在遭遇民事诉讼时汇集成一股庞大的力量,维权成功时将得到一笔巨大赔偿,足以使上市公司倾家荡产。不仅大大降低中小投资者们的利益损失,还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使其真正意识到进行财务舞弊后的后果,从而削弱舞弊动机。
5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防范对策
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问题,但有些方面还需要在未来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
5.1弱化公司内部压力
压力有时候并非会成为动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高层管理者根据市场需求随时调整发展战略,适应市场,同时融资也要视公司情况而定。还要做到给予高管较为舒适的工作环境,不对他们制定苛刻的业绩考核要求,所有的考核与激励一定要以合理为基础。在此情况下,公司会保持平稳发展,从根本上杜绝财务舞弊。
5.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股权集中以及内部人控制的存在容易导致财务舞弊的发生,上市公司应该随时观察公司发展情况,不断调整组织架构以及股权结构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大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或者支持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等来分散股权。另一方面,要增强监管部门的能力,起到该部门应起的作用,同时不能出现多职能兼任的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各司其职,三者彼此牵制,做到有效监督。
5.3健全外部审计制度
新《证券法》中已对外部中介机构违法作出惩罚措施,但为了其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不光要做到明码标价,还要做到独立于公司,并且要随时更换。不仅是负责审计被审计单位的注册会计师要做到随时轮换,与上市公司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做到及时更换,最大限度避免熟人合作,以此提高审计质量,降低财务舞弊行为。
5.4行政、刑事与民事相连接
新《证券法》中已经增加了民事赔偿方面的内容,随之也颁布了与之相适应的刑法。法案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所有方式已步入正轨,而是处于不断摸索完善阶段,就像集体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解决受害者获赔效率等。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智能化逐渐渗透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关部门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实现信息共享,财务舞弊事件一经发现,各部门做到有效联动,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真正实现行政、刑事与民事有效连接。
6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愈发猖狂。虽然国家近年来依法查处多起舞弊案件,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部分公司高层管理者仍然选择知法犯法。本文在新《证券法》的背景下,浅显地分析了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影响,以及进一步的防范措施,还有许多不足之处,还需要针对具体公司来进行更加深入地分析。
作者:梁玉煜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