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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平台下的集体管理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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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平台下的集体管理模式探讨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与5G技术的发展,短视频成为大众分享信息的重要媒介,然而传统的版权交易模式与短视频发展面临的困境阻碍了短视频版权运营的发展进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的滞后性以及短视频版权的特性,使两者并不适应短视频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而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的出现为短视频版权运营提供了新模式。文章分析相关案例得出,革新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搭建一体化版权信息平台,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同发展是促进短视频版权运营平台发展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创新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短视频;版权运营;著作权集体管理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占网民整体的90.5%。虽然目前短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但是短视频版权运营情况与其自身发展的体量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2021年6月,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1847.3亿元,短视频市场规模为1506亿元,同比增长49.6%,然而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版权运营收入占比仅为0.9%。Mob研究院于2020年10月发布的《2020中国短视频行业洞察报告》显示了2019年短视频行业的营收结构,其中广告收入与直播打赏占比之和接近90%,其余几乎为电商分成收入。由此可见,目前短视频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但作为作品的短视频的知识产权价值链几乎没有得到应有的开发与保护。目前,短视频发展全球化趋势显著,因此加大我国短视频版权的保护力度,提升短视频版权运营能力,构建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规则中每一缔约方应当致力于促进建立适当的组织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要求,是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所提出的“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呼应。

一、短视频版权运营的困境

短视频版权运营包括从源头的版权登记、版权确权到产品化,以及后续的版权分发等一系列环节,是在产业经营实践中形成的相互支持、彼此渗透、相互协同的版权业务链条。短视频版权交易指版权方授权播放或许可使用,使用方支付对价的行为,以及版权有偿转让行为,而版权运营的关键节点则是版权的产品化。目前,短视频产业逐渐进入发展的稳定期,但其前期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在版权交易环节积压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短视频质量参差不齐

内容大众化、创作门槛低是短视频的发展优势,然而正因如此,短视频的内容质量也参差不齐。目前,部分短视频平台上存在很多重复、低质的视频,同时短视频行业也出现导向偏差、过度逐利等现象,甚至有部分人为博取流量有意上传一些传递错误价值观的视频内容[1]。短视频的价值观取向直接决定了短视频的内在质量,视频质量低会严重限制短视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短视频版权的产品化进程。

(二)版权意识相对淡薄

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在网络短视频用户中,83.4%的用户会关注网络短视频是否侵权,但其中38%的用户对侵权行为不知如何采取行动。另外,行业规范文件《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同样缺乏对普通用户所创作的短视频的版权保护,对普通用户侵权行为的规制不足。由此可见,短视频的普通用户乃至整个行业亟须增强版权意识。

(三)版权信息透明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版权信息系统以及发布版权交易信息的数字化平台,版权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等成为版权交易的一大壁垒[2]。同时,现在各短视频平台存在不少未经授权的短视频,且短视频使用者与短视频原权利人难以建立有效沟通,无法获得原权利人作品的授权,因此侵权短视频的数量屡增不减。

(四)版权维权难度大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监测中心共帮助通知删除了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同时,短视频的侵权类型复杂,维权成为首要难题,作品权属存在争议会阻碍该作品版权的市场流通,因此大量的侵权争议阻碍了短视频版权市场的发展。

二、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之困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有效地降低搜寻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促进许可交易的达成[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被视为是解决大规模授权与降低授权成本,并扩大著作权作品许可范围的最佳规则[4]。然而,笔者分析短视频版权特性与发展现状发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失

目前,我国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负责五个不同行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但还未针对短视频行业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新修订著作权法颁布后,电影和短视频都归属于“视听作品”,但目前短视频还不能划归到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需要独立成立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阐释来看,短视频无法满足该类作品的定义,并非全部的短视频都通过“摄制”手段生成。虽然短视频领域已有借助VR/AR、人工智能技术的创作初探,但是新的作品表达形式会对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冲击、割裂管理界限。

(二)管理成本与效率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沟通的桥梁,其得以高效运作的基础在于庞大的会员基数[5]。然而,目前短视频行业内权利以及义务主体的专业性、职业性并不明显,有相当一部分非职业化作者。另外,我国尚未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且移植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基础[6]。若大量用户被排除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会减弱,从而导致其使用效用减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更好地实现作品的流通传播、降低交易成本[7]。面对信息网络时代涌现的海量分散、即时的短视频创作与使用主体,若实施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成本过高,加之集体管理组织自身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其工作效率与质量则难以得到保证。

(三)权利与义务失衡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初以权利人自发创制的方式产生,其规则以私人自治为价值基础,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制定时缺乏产业基础环境,导致制度设计与市场需求脱节[8]。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集中许可规则由著作权主管机关主导创设,因此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更偏向行政管理,对违规、侵权的公司、企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处以行政处罚。在通常情况下,以往可以公开传播作品的媒体机构有限,且其对作品的选择也倾向于职业化作者的作品[9]。然而,目前短视频版权的权利人多为普通用户,版权较为分散,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针对大量或影响较大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则根本无法顾及海量分散用户的维权需求[10]。

三、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的兴起

(一)需求、技术和市场推动新交易模式的诞生

在智能时代,版权权利人凭借数字新技术已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替代,也有学者提出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变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耦合问题[11]。由于我国短视频版权交易市场缺少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出现一些利用数字技术服务著作权人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主体,此类市场主体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代理行使许可使用权,如MF+妹夫家、微博云剪、梨视频、版权家等。这些平台为了满足短视频版权交易需求,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交易渠道,发展版权运营全链式服务,包括版权登记、侵权监测、维权援助、代理分发等。当前,我国版权制度遵循版权自动产生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版权强制登记制度,但权利登记对短视频这类权利纠纷严重的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版权登记能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充当确权的有力证据。另外,短视频版权的传统交易模式效率低下,以版权交易为核心向外延伸多种版权业务的需求以及问题等都亟待解决。由此可见,市场中催生的海量授权、交易与结算的刚需以及版权方共同抵制盗版的决心都推动了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的诞生。

(二)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

1.差异化的运营模式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类似,通过集合版权资源来实现减少交易成本、共享版权信息、促进交易达成的核心目的。目前,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集合资源的主流方式分为两类。第一,主体集合平台。此类平台往往采用“会员制”“销售套餐”“视频伙伴计划”的运营模式,通过对创作者的集合来实现资源集合,平台方作为第三方提供一系列的版权运营服务,该方式下短视频的版权始终归属于权利人所有。第二,版权集合平台。此类平台从分散的用户手中收购短视频版权并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实现对作品版权的直接集合,是真正意义上的“中间商”。这种版权归属平台方的运营模式使平台方在版权交易中更具有主动权和话语权。2.平台服务的优势与效果第一,数字技术可有效保障用户的版权安全。例如,冠勇科技的易犬版权开放平台实现了全平台监测。截至2019年11月,该平台累计监测到4700万条以上的侵权链接,发送了超过360万条侵权链接的下线函,实现了超过3160万条侵权链接的下线。目前,各大平台都在利用智能分析、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自身的版权保护能力。第二,丰富的创作资源可有力地激发创作。影视、音视频素材资源以及海外视频资源是很多视频创作者的创作来源。例如,MF+妹夫家就与海外视频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微博云剪也引入多家海外视频平台的视频版权,目前与微博云剪合作的视频MCN(多频道网络)近300家。第三,广阔的运营渠道可充分发挥短视频版权价值。平台在了解受众需求后将作品细化分组并进行精准推送可以提高版权交易的成功率。例如,MF+妹夫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渠道细分,其中包括全国29个省区市的火车、航线以及邮轮等渠道,还有垂直类App,包括大众点评等。

(三)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的不足

随着技术的发展,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与数字技术的结合使得其无论从自身发展方面,还是促进短视频产业发展方面,都已具备诸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但其也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各个平台之间相互割裂、联系度较低。短视频交易平台各自形成互不关联的交易圈,版权市场总体的版权流动性较差,可能会出现部分有实力的平台为了增强自身优势,通过协议规避自身版权资源全部转授权的情况。二是缺乏公平统一的版权定价机制。平台虽逐渐完善了各自的短视频价格评估体系,但行业内缺乏统一的短视频版权价格估算标准。价格标准的不统一会进一步降低版权的流动性,而一些大的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可以掌握更加强势的定价权力,“天价短视频”可能会随之出现。三是不同平台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监管。业务办理周期过长、后期服务不足等都是目前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仍处在发展阶段,平台体量较小,缺乏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和服务模式,导致服务效率难以获得有效保障,同时整个行业缺少完善统一的行业标准,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发展下的著作权集

体管理的建议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服务内容等具有诸多值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借鉴的地方,在数字技术变革下,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应如何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两者之间如何实现协调发展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此展开讨论,为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协调发展提供参考,以促进短视频行业版权运营的发展。

(一)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发展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要应对数字技术的变革,应在制度层面进行改变:适当放开著作权集体管理权限,引入竞争理念。相关部门应以行政区域划分,建立短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不同地区的组织间形成竞争关系,以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积极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保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下的私人自治权利,即权利人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同时,保留自主授权许可的权利。这不仅能够激励短视频权利人在网络平台选择权益最大的交易模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地位。如果私人自治理念得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可促进版权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优化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增设有效的外部监督。第一,细化监督责任,组织内部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参与工作决议,但该监督部门仅拥有建议权,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样既明确监督责任的归属,也避免监督部门陷入利益纠葛。第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组织按月及时公布版权授权许可费用评定、著作权及管理费用的收支与使用情况等,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方便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对短视频版权运营有关的自身规定做出体系化、全面化的规范和调整。除了引用竞争的理念、进一步细化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其还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共有问题予以回应。

(二)协调发展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

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协调发展的大环境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短视频行业整体版权运营活力。因此,相关主体应着重实现以下几点。第一,支持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的规范发展。平台管理部门应完善平台行业规范,明确版权交易平台的资质标准,细化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对业务范围以及限制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制订平台不端行为的处罚规则。其也应当建立监督审查机制,加大对平台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平台自身还应努力笼络更多资源,基于版权运营的全链条发展提升自身的版权交易能力[13]。此外,平台可以结合短视频自身的特点,促进短视频版权金融化发展,在版权质押融资、设立版权基金、版权证券化和众筹融资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版权金融化可以促进优秀的版权作品快速进入市场从而获得资本,并进一步促进文化实体经济的发展[14]。第二,保证不同性质主体共同竞争发展。短视频版权价值本身有别于音乐、影视作品的版权价值特点。核心音乐作品的版权价值会持续很久,而短视频作品以“新”为卖点,很难做到被用户下载反复观看,其热度较短暂。短视频自身的特性与市场竞争决定了拥有大量短视频版权的主体不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内部维持适度竞争关系的同时,也要与市场经营主体构建良好的竞争关系,为短视频版权方提供选择的高度自由,促进短视频版权市场整体的良性发展。第三,搭建互联互通的线上登记授权系统。实现全网短视频版权信息的集合化与公开化可以让作品在不同的控制主体间自由流动。不同平台、组织间的用户可以自行检索到作品的权利状态以及历史变动信息,通过相关数字技术来保证数据真实、可追溯、无法篡改,并将数据用于版权作品确权、授权、交易、维权等。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可以极大地提升版权的流动性,增强版权市场活力,同时完整的权利信息能为有效监管提供便利,有利于相关部门整体把控短视频版权交易市场。第四,建立多方主体共同议价制度。目前,版权作品许可费的制订也是短视频版权交易争议的引发点,完善定价机制是调解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交易平台、使用者之间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笔者建议相关利益主体要共同制订短视频版权价格的规则,若因利益冲突导致价格制订争议过大,还应由无利害关系的主体,如专业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著作权共同制订相对公正的参考价格。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对作品版权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是在网络与技术加持下短视频版权权利人的自主选择渠道,双方的存在都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若构建良好的竞争格局,加大制度与环境上的支持力度,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短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就能发挥各自短版权保护与运营的积极作用。

作者:姜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