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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也相应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那就是商业贿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现阶段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迫在眉睫,必须深入持久将这项工作搞好,从而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谈几点体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购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后,贿赂犯罪规定了八个罪名,而这八个罪名均涉及商业贿赂,他们分别是: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划分,前六个罪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后两个罪名属于公安部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显而易见,检察机关在惩治和查办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肩负的重任可谓之重。
商业贿赂行为通常表现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最为常见的有回扣、折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更加比较隐藏的还有咨询费、考察费、赞助费等。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名目繁多的方式还会被不断的“发明”出来,针对贿赂方式的花样繁多,名目不断更新,这就给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商业贿赂与贿赂犯罪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只是商业贿赂犯罪在贿赂犯罪中它所占据的面要宽得多,这给检察机关在查处上增加了相应的难度,基于这一点,就要求检察人员要学深学透贿赂犯罪的相关法律,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依据,同时我们要拓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思路及对策,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商业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切实查找犯罪规律和根源。在面临社会经济领域中出现的商业贿赂犯罪,更要求我们要有一个完整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标准,正确区分各种各样属于、不属于或者疑似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而正确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要严惩那些滥用职权,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了个人的利益驱动,不惜一切手段行贿受贿,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对此,我们要不断加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宣传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合作,查处其背后涉及商业贿赂的职务犯罪,只是这样才能使社会经济有秩序、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