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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即交钥匙工程,是bulit(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bt的基本含义是:由项目(一般为市政、公路等建设)所在国的政府或所属机构(简称业主)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依据,同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或其组成的项目公司(即项目投资建设方,简称BT方)签订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建设,建设完成后,按照合同固定价格,通过项目回购方式转让给业主方。
BT模式的意义
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BT组织模式、运作及执行流程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BT的执行流程:
项目准备阶段。首先由项目所在国家的政府对拟进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准备对BT投资建设方进行特许招标。项目招标阶段。业主确定BT投资建设中标方后,就项目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确认,形成法律文件。项目建设阶段。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在建设期间,BT方按照相应的合同进行管理,按照预期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工程进度有序进行。项目移交阶段。在项目建成后,或者BT方在特许期限内违约,业主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违约,项目迫于不可抗力而停止建设等,BT方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业主)。正常移交后,业主应向BT方支付一定的项目回购款,支付时基于项目建成后的技术规格。
运作特点:由于BT模式的项目的特许权不具有获得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BT方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来源于项目收益以外,超出了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的范围,不具有有限追索特点。其投资回报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分期偿还,构成了业主实质上的债务,而BT方由于投资而获得债权。BT模式的风险实行有限分担,BT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承担了融资、投资、支付、管理等建设风险,而其他的项目决策风险,建设期后的其他风险将由业主方来承担。
融资过程:合作银团与BT方签订BT项目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包括:BT方聘请合作银团为财务顾问,而银行对该BT项目提供全面的财务支持;银行承诺对BT方的流动资金提供补充贷款,在BT方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贷款以补充因BT项目而造成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流动资金的需求;银团承诺对BT方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为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业主对BT方出具全额付款保证。BT方与银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银团以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为担保与BT方签订贷款协议。
BT模式发展现状
BT发展时间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来,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还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近年来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近年的大型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房地产+市政建设”BT模式
市政建设与房地产业同属于城市建设的体系,两者密不可分,息息相关。市政建设通常发生在房地产业开发的前期,是房地产业的排头兵。将二者打包能够提高效率,同时缓解政府的财政支付压力。
“房地产+市政建设”项目BT模式已有先例,港铁的“房地产+地铁”项目BOT模式(简称港铁模式)是这种BT模式的一种衍生。港铁是目前全世界盈利的少数几家地铁公司,收入主要来自于地铁沿线的物业开发、地铁广告、票务收入这三项。“房地产+道路建设”项目BT模式的设想是房地产开发中可以尝试的新思路。
与单一的基础设施BT项目相比,“房地产+市政建设”模式的相关方更多,对口主管部门更多,从而谈判的难度更大,消耗更多,谈判结果更具有不确定性。
投入更大,建设周期更长,资金回笼更慢,财务成本更高。
基于土地要求公开出让,“房地产+市政建设”项目BT模式并不是牢靠的捆绑模式,优先受让土地也仅仅是口头协议或者备忘录,没有法律约束性,因此在项目谈判中BT方不能以市政建设为代价而寄希望于随后的房地产开发中获得竞争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