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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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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通知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我县人防建设的全面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上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实施。县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范畴。

二、县经济发展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并将人防部门审核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一个要件。对未经人防部门审批的城市民用建筑,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获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及人防“结建”工程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否则,相关部门不予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五、县经济发展、城建、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的审批程序,严把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关,促进我县人防审核审批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