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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小型选铁企业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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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小型选铁企业工作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取缔小型铁选企业工作

小型铁选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规占地,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度汛安全。任其蔓延,势必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影响我县安全生产示范县创建,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为此,各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取缔小型铁选企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按照县政府要求限期彻底取缔到位。

二、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取缔小型铁选企业工作,牵涉面广,任务重。各有关镇和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整治”和“清除原料、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证照”的要求,对全县辖区内所有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土地、水保、安监、工商营业执照、林地占用手续的小型选铁企业一律依法取缔,限期拆除,确保取缔工作有序、平稳、安全推进。取缔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确定取缔关停名单。由环保局牵头,国土、安监、水利、公安、电力、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在前期联合调查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提交取缔的小型铁选企业名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实施取缔。

第二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取缔推进实施阶段。县政府成立以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安监局为副组长单位,各有关镇、县法院、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电力局、住建局、水利局、工商局、公安局、文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取缔小型选铁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取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其中,各相关镇要积极做好各小型选矿点业主的思想工作,使各业主清醒认识到小型选矿点的危害,主动配合政府拆除设备,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环保部门督促各小型选矿点对排放的废水、废渣进行清理、治理,对破坏的生态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国土部门负责对小型选矿点违规占地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取得的铁矿资源依法进行查处;水利部门督促小型选矿点对侵占的河道限期进行清理,确保行洪安全,对违法使用水资源进行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对“三无”小型选矿点进行清理整顿,要督促各小型选矿点对造成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折除供电设备,对违规用电要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进行查处,对用工情况进行清理;工商税务部门对其办理的证照进行清理清查,所办证照一律给予吊销;文广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整治行动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镇和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

第三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检查落实拆除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取缔小型选铁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对全县小型选铁企业取缔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查,对拒不执行拆除生产设施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施拆除。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深入查找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履职尽责,在取缔工作结束后,切实建立完善各项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一是严格审批,切实把好源头关口。各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从严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以审批,不准私自招引违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安评等手续的,电力部门不能供电,公安部门不能供应爆炸物品,其他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二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三无”项目要敢于查处,一查到底,坚决予以取缔。要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切实维护全县正常的矿业经济秩序,确保安全环保不出问题。

三是从严考核,严格问责问效。各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守土有责,要加强项目监管,对违规建设项目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从严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建设经营行为。对今后工作不实,管理不严,查处不力,再次发生小型选矿点、“十五小”等建设生产行为的相关镇和监管责任部门,县政府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引发严重问题和后果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四是加强引导,鼓励和支持发展实体经济。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各镇和各部门的首要任务。各镇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执政服务水平,加强经济活动管理,积极鼓励支持群众发展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依法依规建设经营,积极做好合法企业的环境保障工作,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