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防止耕地撂荒工作通知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防止耕地撂荒工作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防止耕地撂荒工作通知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止耕地撂荒工作的重要意义

耕地是人类长期以来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保障。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县山大沟深,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稀缺,近年来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务工,农村耕地出现撂荒现象,致使粮食播种面积逐年减少,给粮食安全带了严峻的挑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止耕地撂荒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开展调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把恢复撂荒地生产、防止撂荒地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尽快恢复撂荒地生产,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势头。

二、强化措施,切实防止耕地撂荒现象发生

(一)摸清撂荒现状,科学制定复耕方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迅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撂荒耕地、弃耕地的大检查,全面摸清撂荒耕地的现状、户数、面积,查明原因,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恢复撂荒耕地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可耕地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尽快研究制定增加耕地投入的鼓励政策和禁止耕地撂荒的有效措施,增强农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性,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切实减少季节性撂荒,杜绝常年性撂荒,做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

(二)科学分类指导,恢复撂荒耕地生产。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科学推进。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超过年限未开发利用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占用耕地抢搭乱建、假种假栽、搭建简易温室大棚而不进行实质性生产的要限期拆除并予以整理,恢复耕种。对基本农田的撂荒耕地,发包方(村社集体)和承包方须及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对人为造成撂荒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责令其限期耕种。对撂荒1年以上的承包耕地,发包方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人所有,不得撂荒;对长期无人耕种的承包土地,在不改变原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由村组负责,采取托管的办法,交由有经营能力的大户经营。对因贫困无钱购买子种、化肥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扶持,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对因耕地生产力低而撂荒的,要大力筹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增加中低产田改造投入,提高耕地生产力。

(三)做好土地流转,防止撂荒现象加剧。要加快构建以家庭农户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和耕地撂荒的问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经营权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形成土地流转吸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组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指导和服务,努力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委托、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扶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农化。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保护耕地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各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在摸清底数、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要加强对消除撂荒耕地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落实专门力量,确保解决撂荒地问题有人抓,有人管,出成效。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对耕地利用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对耕地撂荒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并及时通报,促使消除撂荒耕地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出现耕地撂荒的,要层层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