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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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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车辆税收已逐步成为我县地方税收收入新的经济增长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地税部门做好车辆税收征管工作,促进我县交通运输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抓住工作重点,强化税收征管。对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各项征管措施。

(一)加强税源管理,严格税务登记。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部门可不予提供发票。

(二)明确征管模式。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县营运车辆税收由县运管所代征。为简化办事程序,建立优质化服务体系,县地税局在政务中心设立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窗口,与交通运管部门联合办公。交通运管部门在“营运证”年检、机动车“二维”、上路稽查等环节实行同步征收。对实行独立核算且账务制度健全、能全面准确核算营运收入的单位,实行申报征收方式。个体营运车辆税收实行“全额定税,一次征收,开票抵减,超额补税”的征收方式。即对车辆税收核定税收定额,实行简并征期的办法,全年一次性缴纳税款;按规定缴纳全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用已缴纳的定额税款分月按次抵顶开具发票所需税款,超额部分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统一征收标准。营运车辆税收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时间、征收期限、征收税额标准。

(四)严格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申请认定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要严格把关,除审核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的运输能力,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对不符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五)强化运输企业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评估运输业务和营运成本的真实性,以及发票使用、税款缴纳等情况,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强宣传,积极创优税收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及营运车辆纳税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我县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运管、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要定期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加大对运输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创优税收环境。

四、严格税收执法,加大欠税清缴力度。要严格执行车辆税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做出车辆税收减征、免征、降低标准征税的决定。要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在征收当年税款的同时,要查验上年度完税情况,对纳税人偷税、欠税的,除追缴其不缴、少缴或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保障车辆税收源泉控管,确保车辆税收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用于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培训、办公、补贴、奖励等费用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