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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乡镇、村屯公路路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侵占。
二、具体措施
1、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不少于3米)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挖掘公路、增设道口、架设管线;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修建临时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乱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破坏道路两旁绿化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深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及各种标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三、执法主体及赔(补)偿标准
1、凡对破坏我县农村公路路产的行为,县政府道路稽查处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制定的补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处罚。
2、对阻碍公路稽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交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其它
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是全民义务。如发现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行为,请积极举报,同时一经核实将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