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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2013年1月1日至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重点检查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专项资金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发票,是否有假发票及应使用当地而使用异地发票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财政、公安、监察、地税等部门参加。时间安排为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31日结束。
1.自查阶段:(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0日)
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指导,明确专人,明确节点,对本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将查出问题及整改措施在10日前上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
2.检查阶段:(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20日)
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财政、公安、地税、监察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深入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3.整改提升阶段:(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0月31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要结合各单位自查及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将发票管理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三、工作要求
1.思想上高度重视,抓好责任追究。对查出问题特别是使用假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偷漏税的,由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2.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发票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拒开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税务局和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传播,深挖发票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加大对贩卖、使用假发票以及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要广泛宣传发动,严把发票入账关。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发票使用行为,县内各单位在向外单位支付各类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建筑、勘探、设计、规划等费用时,必须索取本地发票;财政局、发改局、交通局、扶贫办、住建局、国土局、农开办、水务局在支付各类财政工程款、项目款等款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由我县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及纳税凭据,否则坚决不予拨付,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