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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域内新建2000㎡以上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择地统一修建人防设施。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定。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深埋大于3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首层同等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计收;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深埋小于3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计收。按省政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
三、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责任追究
易地建设费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国防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到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获取易地建设许可后,才能到规划、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规划、住建两部门要严格执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
凡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与县人防办签订的《欠条》、《承诺书》等协议内容,按时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否则,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人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此次追缴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缴欠款的,暂停行政许可审批。
(二)发改局在下达各单位项目投资计划书时,抄送一份给本级人防办;规划、住建和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人防部门没有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财政、审计、人防办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监察局要对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和追缴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防建设,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有效开展的配合,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