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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整合,合理配置。对现有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等卫生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每个行政村按“一村一室”进行设置。对村型较大、人口数在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群众看病步行超过15分钟的卫生室,可根据群众意愿,由村委会提出建议,经乡政府同意、卫生部门审核后,酌情增设1至2个分诊点,分诊点必须在村卫生室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举办,其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村卫生室配备的乡村医生应具备法定职业资格,要按照资质、职称、技术等条件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由乡村医生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卫生院考核,乡镇政府同意,报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村卫生室负责人的产生,由村委会组织乡村医生、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测评、综合考核等程序,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人选,经乡镇卫生院初审、乡政府同意后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乡村医生要在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带领下开展诊疗工作,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三、加快进度,严格监管。村卫生室将纳入“六统一”管理模式,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绩效考核管理),享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一般诊疗费等优惠政策。对不愿参加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允许其继续开办卫生室,自主经营,但不享有新农合定点、一般诊疗费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优惠政策。各乡镇要切实加快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进度,确保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任务。县卫生局要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完善各项制度,提高规范化运行水平。卫生、发改、食药监、公安、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等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农村医疗卫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