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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占补平衡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经县政府同意后,国土局与具有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能力的企业或个人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协议约定国土局负责项目申报,企业或个人投资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新增耕地面积的30%作为政府收益(其中县政府将部分收益按每亩一万元返还国土局,用于工作经费、人员工资支出及项目后期管护补助),其余部分归投资方,同时投资方在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过程中应按规定交纳项目测绘、设计、验收、项目管理等相关费用。
二、占补平衡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
国土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以补定占需要,把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到实处。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工作,努力增加耕地面积。
三、加快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申报
国土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查,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并对勘查设计成果负责。国土局报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地类和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确定项目范围后要抓紧组卷上报,争取尽快立项。
四、严格按补充耕地项目设计组织施工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要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国土局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全程监理。施工现场要设立标志牌,对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等进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五、严格委托补充耕地使用
委托补充耕地,由县国土局具体操作。县域内补充耕地的使用,国土局要记录在案;县域间委托补充耕地的,由国土局之间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并到市局备案。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与占用耕地的单位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商定除政府收益外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