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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购销渠道
(一)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进取货物,把住全县烟花爆竹进口关。销售货物时,只能批发给经安监局许可的零售点;未经许可不得零售。
(二)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在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进取货物,并索取发票。
(三)烟花爆竹运输。要使用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由于我县只有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具有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烟花爆竹零售点进取货物时须提前三天向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报计划,由专营有限公司按计划上门配送,并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一)乡镇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1.进一步落实本辖区村委会等基层单位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
2.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重点区域、重点户、重点人监管排查台帐资料。
3.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摊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4.督促每村每户签订烟花爆竹“两不一主动”责任书。
(二)部门监管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抓好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县安监局: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工作,及时将许可情况通报县公安局,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县公安局:要利用搜爆仪进行地毯式地搜索,及时发现并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燃放和运输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质监局: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批发零售单位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交通局:要严格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县工商局: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许可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供销社:要切实做好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督促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认真做好流向登记,落实“临时特别管制措施”。
县政府其它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强化监管措施
(一)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现有存货要进行详细登记,在许可经营范围内、非正规渠道进取的合格产品,限10月15日前销售完毕,逾期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超范围经营的或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二)实行产品防伪标签制度。对从合法渠道流向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加贴防伪标签。凡无防伪标签的产品一律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三)对非法渠道私购的或超范围经营的产品,一律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四)严格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销售产品时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和零售点要开具详细的发票,并详细登记购买户信息。每周一定期上报烟花爆竹流向及库存情况。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调查属实的,将给予物质奖励(费用从罚没中列支)。
(六)各乡镇(社区办)要组织所有住户签订“两不一主动”保证书,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建立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联合执法大队,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其组成人员包括:县公安局防暴大队成员,县安监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县质监局有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在联合执法时所在地乡镇派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