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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准确实施,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务院国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我县各类违法占地的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县各类违法占地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遵循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一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二是管理相对人的违法问题;三是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违法占地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1、在我县境内的一、二级公路及其他公路两侧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用于建加油站、煤栈、修理摊点、饭馆、木材站、商业摊点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之规定,各乡(镇)、村(街)与占地单位(户)私下签订转移土地使用权等用于非农业建设违法占地问题。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之规定,全县已建的砂厂、采石厂、砖瓦厂违法占地问题。
4、全县国营、集体、个体开煤矿违法占地问题。
二、违法占地的处理
1、对全县境内一、二级公路及其他公路两侧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占地,对已开办的而且又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每平方米罚款30元以下,对有复垦任务的依照《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16条之规定,每亩每年收取1000元复垦押金,并责令到指定地点经营。
2、对这次清理出的私下协议转移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之规定,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同时,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法建筑该拆除的拆除,对直接责任人该撤职的撤职,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占地单位(户)的建筑既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又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在规定的时间里补办占地手续。
4、对拒不接受处罚,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不按时补办占地手续的,停止营业,直至取缔。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这次全县清理整顿各类违法占地工作,县政府责成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从即日起到9月底结束。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乡(镇)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凡是在本乡(镇)有违法占地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主动申报,对有问题而且不申报的,一经发现,县政府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