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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一批污染源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对环境污染十分严重。一些单位至今未按县政府下达的有关锅炉烟尘、噪声限期治理文件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锅炉烟尘、噪声超标准排放,致使锅炉污染扰民问题不能得以彻底解决;一些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致使水体污染,严重影响农业灌溉及渔业养殖水质。对此,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上访不断。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消除污染隐患,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开展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煤炭局等42家单位下达锅炉限期治理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限期治理工作由县环保局统一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调配合。
2、锅炉烟尘、噪声治理任务必须于2014年10月20日前完成;新建锅炉必须配套安装高效脱硫除尘器、消音器,与锅炉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3、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治理任务必须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要求为:安装废水处理设施,使生产废水达标排放。废水治理方案于2004年8月30日前报送。
4、新、扩、改建锅炉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建设环保审批制度,配套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和消音器。从今年起,彻底淘汰杜绝不具备脱硫功能、除尘效率低的单、双筒旋风和多管式除尘设施。各单位必须选用在县环保局登记备案,准予在我县安装使用的除尘和消音设施。对违反规定,不执行锅炉建设环保审批制度,擅自选用不符合环保要求除尘和消音设施的单位,不准锅炉投入运行。
5、限期治理工作是省、市每年对我县县委、县政府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重要项目指标,实行一票否决。相关单位一定要从全县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尽快付诸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今年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环保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执行停产停运整顿措施。对因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省、市对我县县委、县政府环保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成绩的单位,由监察部门按监察厅、环境保护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