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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是全社会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2006年3月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颁布实施,对传统的农村五保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对供养的内容、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丰富了五保供养的内容,提高了五保供养资金和实物保障的层次,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深远意义。为推进《条例》的全面实施,我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加大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力度,有效地保障了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使我县五保供养工作整体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我县五保工作也存在着覆盖范围小,保障效果低等问题。对此,各乡(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核实、审批工作,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确保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
二、严格标准,确保五保供养审批规范化
我县五保供养制度已经实施,下步工作的重点就是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将五保供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一)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根据《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并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因素,同时考虑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物价因素,根据省、市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的具体要求,县政府决定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分散供养不低于1200元/年;集中供养不低于2100元/年,使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得到可靠保障。
(二)严格核定五保对象。申请五保供养的困难群众必须符合《条例》规定。五保对象的核定,要严格遵循《条例》的要求,严格审批条件,确实将农村弱势群体中的最困难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各乡镇在审核、申报五保供养对象时,对已保和四月份摸底调查的人员进行重新核查认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核实一个,审批一个,不搞一刀切,即完全符合的及时申报,有异议的放后研究。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确实需要供养的困难对象纳入五保范围。
(三)强化规范操作程序。申请和落实五保待遇必须坚持“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即: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须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规定条件的在本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生活条件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申报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通知乡镇进行第三次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四)建立公开运行机制。在农村五保对象申报、审核、审批工作中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五保政策、五保对象、审批条件、资金发放四公开。各乡镇在公开工作中,要通过公示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真正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为确保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和资金使用规范运行,县政府决定成立由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定期对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和五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进入五保供养范围和供养资金被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三、统筹规划,继续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
农村敬老院是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到“十一五”末,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左右。目前,我县的集中供养率只有7%,还有很大的差距。近两年来我县虽然建设了两所高标准区域性敬老院,一定程度地提高了我县五保集中供养水平。但是,我县的五保供养水平整体上还相对较低,特别是乡(镇)敬老院建设滞后。现有的几所乡(镇)敬老院也存在居住条件差、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个乡(镇)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要求,规划一批、建设一批、改造一批乡(镇)办敬老院,切实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水平。为此,各乡(镇)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列入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搞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末,在全县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配套基本齐全,管理较为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把我县的五保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