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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我县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改革政策,特别是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后,确保了按时足额发放全额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工资改革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充分调动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发展。但是,由于种种社会原因和管理松懈,不少单位在工资发放和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规范和改进。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严肃工资发放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工资管理方面各自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切实减轻财政负担,现将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执行的好坏,直接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财政收支,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因此,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从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工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要带头遵守工资纪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人事(工资)干部为工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本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经费形式和干部职工状况,办理相应的工资手续。
1、县乡党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干部职工必须执行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标准,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新的工资改革政策,执行相应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不得随意提高津贴标准。
3、干部工作调动,要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下发调动文件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第二个月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4、按照《公务员法》、《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被单位辞退和按规定辞职人员,单位不得发放工资。
5、死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应从死亡的次月停发工资、离退休费和遗属补助。
6、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降职、降级和留用察看处分的,要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并从受处分的次月执行;受到开除处分的,应从受处分的次月停发工资。
7、工作人员触犯法律,被羁押、收容、强制管制、拘役、取保候审、判刑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到县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局办理工资变动手续或按相关比例扣减工资或停发工资。
8、工作人员因病请假超过规定时间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发放工资待遇。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要实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的责任制度。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编制部门要及时将各单位编制调整情况提供给人事、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套定相应的工资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核拨相应的人员经费,准确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人事、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工资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国家工资政策的全面执行。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呈报审批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办理退休费发放手续。
对单位因工作人员调出、自然减员等情况,单位应在一周内及时到编办、人事部门办理核编手续,财政部门据此核减人员工资、单位预算指标年底计算核减。
工作人员工资发生变动时,应将审批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修改工资档案,同时追加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