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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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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通知

为适应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对城乡规划的新要求,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领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根据省、市对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县政府23号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加快推进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大力实施规划攻坚,健全城乡规划体系,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培育、打造一批城镇标志性景观和精品工程,彰显城镇风貌特色。

1、未编制完成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乡镇,要继续深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抓紧编制所辖行政村的村庄建设规划。有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建设任务的乡镇要于月底前,完成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工作。

2、未编制完成专项规划的县直部门,要继续完善专项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专业技术指导。年内完成专项规划成果,报县政府审批。

3、县城乡规划处要做好县城主要街区、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和景观风貌规划,年内重点完成一处特色街区规划。同时,根据今后县城发展需要,着手准备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指导、配合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建设“繁荣、舒适”为目标,不断创新理念和方法,既要重视项目建设,又要强化规划监管,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推动城乡科学、和谐发展。

1、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监督职责,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今后,我县所有规划(包括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等)都须经过专家评审会技术论证,规划成果要向社会公开,项目规划审批要经过县城乡规划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2、县城乡规划处作为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批准及备案的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实现“一书三证”城乡全覆盖,杜绝违规审批,确保违规零审批率。要严格规划“五线”管理,加大规划批后管理力度,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尽快理顺本乡镇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安排专职城乡规划管理协管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以规范本乡镇规划建设行为。

4、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专业技术优势,相互沟通,加强协作,全力配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协调统一,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我县城镇化进程。

三、加强城乡规划督查考核工作

县委组织部门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县城乡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集中人力、财力和精力,加快相关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要制定详细的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并于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县城乡规划处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规划审核、审批、跟踪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按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