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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和工作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使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以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是各级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基础保障,必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全县各乡镇(街道)在原有劳动保障事务站和新农保服务中心平台的基础上,合并成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受同级乡镇(街道)政府领导,接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三、完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拟定标准和流程,完善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创业培训、劳务输出、农民工权益维护、退休人员管理等服务功能,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
四、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每年工作经费根据考核情况拨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机构对工作经费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专款专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每个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行政村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信息员,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工作考核情况给予信息员补贴。
六、统筹安排基层服务平台工作场所和服务设施,开展“一站式”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场所建设列入县发展规划,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综合服务面积不少于60平米,新农保服务中心办公设备归并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一步强化基层劳动就业社会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的目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数据库,推进县、乡、镇(街道)两级联网,逐步实现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化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县劳动保障信息共享。
七、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和培训。按照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确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信息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工作绩效与工作经费挂钩的激励机制。建立学习和培训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和业务技能制定统一的标准。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定岗、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
八、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层服务机构建设,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网络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于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机构建设,实现全县基层服务平台机构、职能、经费、人员、场地、网络建设“六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