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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依法取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管理办法》。县水务局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取水水源地所在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为保护当地水资源的第一责任人,设专人管理、监督当地的取水状况,发现违规取水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县水务局汇报。否则,要追究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指包括拦蓄地表径流的蓄水、引水工程和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持有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三、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取水需提交以下四种材料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水源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
(4)矿山企业应具备采矿证和政府同意开采的批复;
四、对新凿井发展蔬菜种植业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必须向县水务局缴纳一定的节水配套措施保证金,不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审批;完成节水配套的,退还保证金,没有完成节水配套措施的,由县水务局利用节水配套保证金帮助其完成节水配套措施。
五、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钻井业务的施工队,须有相应的钻井资质、营业执照和取水审批手续,并在允许的区域内按规定的开采层位和合理的井距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