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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县级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下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实施地点等内容,科学认真的编制本乡镇、本部门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县级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下达后的15日内书面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实施方案一经认定,将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工程实施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加强以工代赈计划和资金管理。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县下达的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和经县审批的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确保以工代赈资金专款专用、专帐专户。
三、积极筹措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落实好以工代赈项目配套资金是保证以工代赈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如期发挥项目建设效益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今后争取国家更多以工代赈资金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要采取多种办法、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多方筹集资金,确保投资计划下达的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认真搞好以工代赈项目竣工自验工作。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县审批后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竣工自验工作。自验合格后,要及时向县以工代赈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级验收的请示,同时将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实施方案、承包合同、劳务报酬发放花名表、工程总结、自验报告、资金决算表(或报告)等资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六份报县发展改革局;有关项目符合招投标管理要求和按规定应开展工程监理管理要求的,要认真履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和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并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将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式六份报县发展改革局。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严格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整改。
五、做好以工代赈项目信息上报和资料管理工作。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旬报制度,将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制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于每月10日、2O日、3O日前书面报县发展改革局。同时,认真做好以工代赈项目资料收集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善。
本通知下发后,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就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用好、管好以工代赈资金,进一步提高以工代赈项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