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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简化办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育证件办理是人口计生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是群众最关注的事项之一。各级计生部门和计生工作者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群众观念贯穿到服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将简化办证、服务群众作为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的切入点,作为推动计生行业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实现由管理立业向服务立业转变,切实维护和树立计划生育良好形象,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真变化、真服务、真方便,做到真转真改,立行立改。
二、关于简化生育证件办理的相关规定
(一)简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办法。
将办理机构由原来的只在乡级计生站登记,改变为实行乡级计生站和县婚姻登记处双轨制办理。
在乡级计生站办理的相关规定:
1、登记时限。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由怀孕后随时登记拓展到第一个子女生育后3个月内也可给予登记。
2、登记方式。由育龄夫妻到乡级计生站办理拓展到村级计生专干或其亲属代办。
3、登记程序。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育龄夫妻,在登记机构(乡级计生站)或村(妇女主任)领取《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将此表填写完善后连同夫妻小二寸合影(1张)交至乡级计生站。乡级证管员查验证件与信息表信息无误后,按信息表进行登记,填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登记表、发放《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村计生专职主任代办的,将《登记卡》送达育龄夫妻。
4、特殊情况。
育龄夫妻一方为本辖区户籍人口,另一方为非本辖区人口,不能证明其婚育状况的,可由育龄夫妻填写《省特殊情况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承诺单》,其余按以上规定办理。
‚流动育龄夫妻均非我省户籍人口,按其登记意愿,愿意在本辖区办理的,查验其相关证件及证明,本人填写《省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乡级填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登记证明》登记表(,为其出具《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明》,不发放《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若不能提供其婚育状况证明的,办理机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明》。
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各计生站将在我县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省流动人口管理平台,结合住院分娩、预防接种登记和结婚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补充、完善育龄夫妻婚育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5、减少办理手续。登记时只查验户口本、结婚证,乡级计生站留存《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其余不再复印存档。
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相关规定:
基本要求:育龄夫妻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持双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婚育状况证明,或《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直接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1、办事员查验结婚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并复印,将复印件连同《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或婚育证明存档,并填写登记表。
2、办事员不能准确掌握育龄夫妻初、再婚及有无子女等信息时,采取登陆数据库和核实婚姻登记信息确定,并采取服务对象承诺方式给予登记,服务对象填写《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育龄夫妻婚育信息表》。对于根本不能掌握其婚育信息的,办事员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准备的材料,到所在乡级计生站办理。
3、办事员每周五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办理情况反馈给各乡镇,乡级认定发放登记卡有误的,及时与县级办事员联系,办事员与服务对象联系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并在登记表中备注其作废,服务对象相关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反馈给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协调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4、办事员对领取结婚证未怀孕的育龄夫妻做好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和孕妇孕期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工作。
(二)简化再生育审批工作。
1、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外),按以下操作程序进行,并将利用3个月时间集中对符合且申请再生育人群进行审批。
采集登记信息。全县利用一个月时间,由乡、村、组三级计生专干负责,依据数据库和公安户籍信息,提取12月31日后本乡镇可以再生育夫妻信息,筛选符合再生育条件人员,填写《符合再生育人员登记表》。以村级为单位,入户查验证件、核实信息,并征求育龄夫妻再生育意愿,确定申请再生育人员,此表复印件月底前报政策法规股(此次集中审批活动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符合再生育人员登记表》)。第一个子女为政策外的,乡级证管员将《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统一交至政法股,按乡(镇)登记编号备案后,送还政策外生育当事人。
‚村级公示、乡级初审。对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申请的育龄夫妻,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证件及证明,由乡、村、组三级计生专干负责现场查验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证件、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乡、村两级出具公示证明,指导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男、女户籍地村计生专职主任签署意见,村计生专职主任将《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申请再生育夫妻小二寸合影(1张)提交至乡级计生站。乡级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完结,并上传(申报)县政务服务中心,上传乡(镇)在每季度末将再生育审批的相关档案交至政法股存档、备查。
③县级审批。县政务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结,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后,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批复意见,则证件无效。
乡级证管员在7个工作日内将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取回(领证时要携带申请再生育夫妻小二寸合影照片1张),并送达申请再生育当事人。
2、简化审批材料。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乡级初审时只查验相关证件及证明,仅上传《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其余材料乡级存档。符合十二项规定(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除外):不再提交第一个子女户口页;离婚判决书或民政协议书中有明确再婚前婚育信息的,确定再婚前子女为政策内的,不再提供再婚前的结婚证(明)和离婚证(明),不能通过证件查验其再婚前婚姻信息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信息证明即可;《第一个子生育登记卡》或《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丢失的,由原办理机构出具政策内生育证明,其余审查资料不变。
3、符合《条例》规定其它情形的再生育审批工作依然按照此前规定申报。
4、取消《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延签和换证,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长期有效。但因婚姻状况变化、户口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且持证人尚未怀孕的,自不符合《条例》规定之日起《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由乡级计生站收回,交由政法股备案作废。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培训宣教工作。乡级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计生站长、证管员为直接责任人,要把简化办证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减审批、强服务”的工作思路,结合此文件精神,认真组织乡、村、组级专干培训,全力做好群众宣传工作。各工作环节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为民服务”为己任,确保将简化办证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此次集中办理服务活动结束后,对于符合再生育提出申请人群,由其本人申请办理,提供材料及上传(申报)材料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强化督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加强公开,推进事项办理透明度。县、乡、村分别以政务公开栏、门户网站等方式对办理事项、机构、程序、时限、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项目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办证工作的不断完善。政策法规股至少每季度对乡、村办证工作的公开、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导,严查程序是否合规、归档材料是否完备、是否按时限办结等。三是加强考评,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关于证件办理工作的考核,由年终评价转变为过程性评价,以平时上报、上传和督导检查情况为主要评价标准,增加群众评价环节,并定期通报,对不作为案例予以全县曝光。
3、强化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县、乡、村层层签订责任书,村计生专职主任、乡级证管员、计生站长要向乡级分管领导提交“履职诺廉承诺书”。各级证件办理人员要履职践行,对违反规定人为设卡以及推诿、拖延,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