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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干部任免漏洞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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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干部任免漏洞工作通知

治国之要,吏治为先。《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和基本依据,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领导干部,进一步推进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近几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监督工作有了明显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同时也要看到,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形象,究其原因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还存在体制不够顺畅、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确等漏洞,所以,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为根本,只有把监督延伸到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选拔、任用、管理的全过程,按照应着力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四个机制(预警防范机制、权力制衡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保障机制)才能更好杜绝干部任免漏洞

一、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预警防范机制

按照“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构建干部选拔任用预警防范机制,使干部在预警防范中能够自觉做到自警、自省、自查、自纠,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治本之策,也是杜绝干部任免漏洞关口前移的防范之举。

(一)完善教育引导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思想教育、谈话教育和自我教育三个方面。一是在思想教育方面,建立理论教育的长效机制,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督促干部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同时以考促学,积极推行任职资格理论考试制度和在职领导干部年度政治理论考试制度。二是在谈话教育方面,要根据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注意增强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做到“五个必谈”:工作中遇到重大困难时必谈;个人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时必谈;群众有举报或有意见时必谈;提拔使用时必谈;有错误苗头和错误倾向时必谈。三是在自我教育方面,要引导领导干部经常进行反思,自觉克服“特权”和“官本位”思想,防止“个人说了算”、“一言堂”,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明确职权与职责、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地在履行职责中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坚持思想汇报制度,把汇报思想的过程变为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过程,尤其是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各级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并结合年终述职向所在单位公开报告自己的思想和廉洁自律情况,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建立信息预报制度。及时将一些信息反馈给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是警醒干部,促进自我纠改、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干部权力监督,防范干部“小错酿大错”的重要措施。信息预报制度,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主评议信息预报制度。每年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集中了解群众的公认度,掌握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其通报民主评议情况。二是民主生活会信息预报制度。在党委民主生活中,对反映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反馈给相关领导干部,督促其整改。三是联席会议信息预报制度。健全与执纪执法机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干部监督信息登记簿,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当事人,督促其自我检查和改正。四是信访举报信息预报制度。对群众信访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干部反馈提醒,重要问题则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完善督查警示制度。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应及时对领导干部进行督查、警示。这方面重点要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函询回复制度。根据群众的反映和举报,将有关问题进行整理,用公函的形式通知相关领导干部,要求其限期向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或口头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二是诫勉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的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采取谈话提醒、诫勉等措施和方法,给予及时告诫或劝勉。三是督促整改制度。对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错误和问题,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存档备用。

二、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权力制衡机制

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权的制约和监督,是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的重要保证,也是杜绝干部任免漏洞的关键点。人事权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上。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通过监督,严格程序,规范行为,防止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目前,应重点在以下制度方面建立和完善:

(一)民主推荐环节的首推责任制和推荐责任制。一是明确首推责任人。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推责任人;单位党组织向上级推荐的干部人选,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为首推责任人。二是明确推荐要求。以个人名义推荐的,要写出署名推荐材料;以单位党组织名义推荐的,必须根据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情况,写出推荐理由,填写《干部推荐表》,党组织负责人签名、单位党组织盖章后上报有任免权的上级党委和机关。在建立首推责任制的同时,还要明确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把推荐关口。

(二)干部任前考察环节的差额考察制和考察责任制。考察是任用干部的重要前提。要根据不同职位,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扩大选人用人的范围,增强选人用人的可比性和准确性。在考察中,要明确考察组、派出考察组的部门、考察对象和谈话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具体责任,不断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考察质量。

(三)干部任用党委讨论决定环节的提前预告制。各级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提前将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调整理由及履行程序情况告之党委成员,避免党组织成员对拟任免人选“仓促表态”。同时,在讨论决定干部时,要实行纪检干部督查员参加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会议制度,进行现场监督、现场指导、现场纠偏,防止各种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任免环节的任前公示制和票决制。干部任前公示是实现群众对干部选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关键环节,是对干部任用实行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主要保证。其内容主要包括公示拟任对象情况、收集分析群众意见、核查结果处理等环节。要全面推行票决制。票决制是指干部任免时党委内部表决所采取的方式。以往党委特别是常委会任用干部一般实行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这种表决方式容易给个别独断专行的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提供机会。而票决制特别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可以避免许多利益瓜葛,减轻碍于情面的思想负担,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党委成员对拟任干部的真实态度。

三、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

本着惩防并举、从严执纪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以严格的纪律约束,提高监督威慑力。这一机制重点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干部督查员巡察制度。巡察制度是完善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监督效能的重大举措,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是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监督制约方式,能够较好地解决“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聘请党性观念和原则性强、有丰富领导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干部监督督查员,授权干部工作监督督查员定期和不定期到有关单位进行巡视,深入群众了解情况。赋予他们一定的职责和必要的权力,如规定他们可以同各级班子“一把手”、班子成员、广大群众个别谈话,查阅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巡察了解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了解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廉洁自律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二)违规问题调处制度。这项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征求纪委意见的时机。干部部门提出提名预案后,应将名单提交纪委征求意见,一般应给纪委留有一周左右的时间。二是向纪委提供的内容。出于减少审查工作量考虑,可只提供后备干部预选名单、干部任用提名人选名单或拟提升人员名单,不提供具体的拟任岗位。三是纪委审点及意见反馈。重点审查所提供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明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干部部门。四是对纪委回复意见的处理。对纪委提出的没有发现廉洁自律问题的人选,干部部门将其继续列入预案,并在讨论时予以说明;对纪委正在准备核查问题而建议暂缓办理任职的人选,干部部门将其调整出预案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凡未经纪委审查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由纪委牵头,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凡经查属实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在实践中,要求抓住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针对违反干部工作政策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不同情形,区分书记、副书记、常委、干部和纪检部门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中所承担的责任,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内容和追究办法。比如,在干部任用提名环节,纪检部门不及时提供拟任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应追究纪检部门领导责任;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应当追究推荐人责任。在决策环节,对常委成员明知拟任人选存在重大问题而发表袒护意见,致使干部“带病提拔”的,应追究相关成员责任。再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隐情不报或者调查失实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保障机制

(一)建立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构垂直管理体制。要努力创新干部监督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行使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组织机构,将干部监督部门直接纳入上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垂直管理,实行纵向领导体制,其人事调配权归上级干部部门,监督干部的录用、选任、晋升以及福利待遇由上级单位负责,不受所派驻单位领导,使同级党委和干部部门无权干预其人事调配,形成相对独立的干部监督工作体制,让干部监督工作人员能够放手大胆开展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效果。

(二)建立选拔任用干部监督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事干部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任职资格认证。认证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以干部监督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为主。同时,考察其一贯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认证。合格者授发证书,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干部监督工作,从入口上把好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素质的关口。

(三)建立选拔任用干部监督内部分工协作制度。就是要形成以政治机关牵头抓总,其他机关、科室配合,齐抓共管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格局,以增强内部合力。同时,针对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任务较繁重的情况,充实力量,建强队伍,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提供人力保证。

(四)建立重大问题隔离审查制度。要赋予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构相应的执纪执法权力。如纪检部门可以对违纪违规案件涉案人员采取“双规”等措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部门,对重大问题也应有一定的执纪手段。可以考虑试行重大问题隔离审查的办法,给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构创造有利的执纪执法环境,使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手段硬化,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实效。

(五)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激励机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部门的奖励和激励制度,在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前提下,探寻新的激励措施。有权就要有责,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构和监督工作者既要有很高的权威,又要担负与权力相伴而生的重要责任,实现权、责、利的三者统一。对监督机构和监督工作者工作成绩突出或有功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或提前晋职晋衔,使其从精神到个人成长进步上得到鼓励,以利于形成一种敢于监督、勇于监督的良好风气。同时,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任何失职、渎职,要及时严肃追究其责任,依法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