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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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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一、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气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全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建筑工程防雷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县住建、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执行各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前置审批和竣工验收

备案制度。

县住建、规划等部门在受理报建工程时,应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从源头上遏制雷击事故的发生。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建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

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规范和标准设计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气象部门进行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的,气象部门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气象部门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并按原审核程序报审。未经审核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严格执行防雷装置质量跟踪监督制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和监督结论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技术依据。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整改。

(四)严格执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制度。

对新(改、扩)建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进行由气象部门参加的验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由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验。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认真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建筑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及学校、医院、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四、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对保障全县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尤其要对新型农村社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区和农村中小学校等雷击灾害高发区域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县住建、房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制定建设规划时,要把建设工程和公共设施的防雷安全纳入整体规划,确保将新型农村社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区和农村中小学校建设工程建成民心工程、放心工程。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通力协作,加强建筑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对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防雷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