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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杜绝在输电线路通道内建房、植树、取土、炸石、拆卸电力设施等违章作业活动,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电,经县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保护电力线路和电方设施的安全运行,可靠供电,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根据有关法规及技术规定,设置电力线路保护区。具体规定为400伏线路边线两侧3米以内,10千伏线路边线两侧5米以内,35千伏线路边线两侧8米以内,110千伏线路边线两侧10米以内,220千伏线路边线两侧15米以内。在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栽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凡在电力线路建成后在保护区内栽种的树木或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全部移裁、砍伐或拆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行为危害电力线路和设施: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不得在电力线路两侧各500米内放风筝;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嗽叭、广告牌;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张贴广告,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周围(35千伏及以下5米内,66千伏及以上10米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在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害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打桩、钻探、开挖、修路、架线等作业时,都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各有关单位在进行城乡规划时要做到合理规划,避免相互妨碍。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它工程在新建、扩建或改建中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电力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五、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都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公安、交通、林业、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要与电力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乡(镇)村级组织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实施群管群保战略,组织群众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与维护。电业部门要与村委会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协议,以此增强村委会保护电力设施的主动性。乡镇政府要抽出专人负责电力设施管理与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电力设施保护有功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