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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行动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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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行动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切实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建立清丰县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行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任务

通过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共同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控制在初发阶段,彻底解决土地违法行为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向联合行动机制各成员部门通报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项目情况,联合行动机制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批准和使用手续时,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及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供水等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二)加强函告监管。对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联合行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签收并迅速转办,对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已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除不予办理相关批准和使用手续外,同时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三)突出重点监管。对经各部门制止仍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案件及疑难案件,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行动,集中查处,严厉打击。

三、加强领导

为加强联合行动机制的组织领导,确保部门联合行动落到实处,县政府建立了“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联合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安排部署集中联合查处行动,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