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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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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一、资产备案登记制度

(一)备案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二级机构、撤并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租赁的国有资产等。

(二)备案程序。备案范围内的相关单位须在每年元月15日前及单位法人变更时向财政国资部门上报本单位国有资产备案明细表,备案明细表要由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备案内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租赁、对外担保等情况。

(四)固定资产确认。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资产公示制度

(一)公示形式。财政国资部门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备案明细表后,及时在备案单位张榜公示,并在县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各单位上报备案的资产。

(三)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三、资产审批制度

各单位在购置和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置。各单位购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须经主管副县长同意;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经常务副县长同意;50万元以上的,经县长同意。各单位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并在购置后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二)处置。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行为,包括出售、转让、调拨、置换、捐赠、报废、报损、拆迁等。

单位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县国资办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核批,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资产由县国资办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处置。

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低、数量少的资产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收缴公务仓,集中处置。

(三)对外开展有偿使用。各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经营活动的,应先提出申请。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审批后待处置资产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实行市场化运作,租赁权要进场交易,对依法不适宜公开挂牌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采取邀标等方式进行,并做为第三方参与合同签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期限、付款方式、条款制定等事项。县财政国资部门没有做为第三方参与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单位已对外签订合同的,三年内到期的,合同到期后按以上程序执行,合同期超过三年的由单位负责解约,按以上规定执行。

(四)对未按权限经县政府、国资办、监管办批准,擅自变更、处置备案范围内资产的,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经济案件时,在不影响正常办案的前提下,及时通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核查制度

县财政国资部门对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一年一备案,一年一核查,一年一公示。

(一)备案。县财政国资部门每年元月收集各单位备案明细表。

(二)核查。按照各单位上报备案明细表,由县财政国资部门牵头,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对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核查,每年核查面不低于30%。

(三)公示。对核查结果要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核查结果,对未按国家和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办法执行,未及时按通知要求对本单位资产备案,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损坏、流失等情况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私自购买、处置资产的,没收资产和处置收入,并按购买金额和处置收入加倍罚款,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50万元以上,情节较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及相关产权变更等事项的,对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单位未按通知要求上报资产备案表,不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资产核查的,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严重时调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