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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和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各类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得承办大、中、小型焰火燃放。
二、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批准的我县唯一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单位和专业燃放单位。全县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和燃放业务统一由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及燃放业务。为确保安全,方便群众,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县各销售网点实行配送的经营方式。
三、购进烟花爆竹必须由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花炮办共同确定的定点供货单位进货,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省外调入专用封签》,并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市场供应。
四、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一律由县安监局和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本着合理布局、从严控制的原则统一设置,由县安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合格后,发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经营网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在批准的指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摆摊设点、走街串巷销售。
五、凡经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持证从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货,不得私自从县外和其他渠道购进或自产自销、运输、销售、转送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和没收。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送、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定点经营,并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和完善的安全措施。任何单位和经营网点一律不得超规定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与易燃物品混存混放。
七、为规范烟花爆竹销售渠道,确保烟花爆竹安全有序经营,县安监、公安、工商和县供销社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从通告之日起,采取重点检查、普查、明查与暗访等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查购进、查货源、查市场、查伪劣、查隐患的“五查”专项治理整顿行动。对违反本通告精神,干扰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经营或管理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烟花爆竹,取消经营资格外,将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