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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审的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管理范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上划管理的单位)均应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三、年审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时间:每年3月20日至5月31日。
(二)地点:县政府办公大楼一楼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办公室)。
(三)年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3月31日前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4”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册,上年度6月、12月两个月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和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规定,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经年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持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三联到所属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持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出的票据到县财政局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账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日期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限期补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仍拒不缴纳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