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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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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

一、组织保障机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授权指挥部依法制定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下发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洪城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执行,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对工作推诿,消极懈怠的,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的,将严格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责任。

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各级各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和出现严重影响地质灾害防治的时期,要主动开展辖区、部门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所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进行登记、建卡,对其危险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并将灾害(隐患)点监测任务落实到更新后的年度群测群防预报网络体系(灾害〈隐患〉点、村〈社区〉级、乡镇〈工业城、管委会〉级和县级四级监测网络),落实监测责任,强化监测实效,保证应急处置,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自然因素造成的一般中小型地质灾害,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城、风景区和洪城新区管委会负责治理;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报省市县立项,由立项批准机关安排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要坚持做好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即“预防、躲避、撤离、治理”。一是在日常工程活动中特别是在易于诱发地质环境条件下,尽可能地避免破坏,并注意增强地质环境原有安全状态,以免诱发地质灾害。二是主动避免,即躲避,也就是不让受灾对象向已有的或可能的危险区内进驻。三是被动避免,即撤离,将已处于危险区内的受灾对象撤出危险区。四是灾害控制,即治理,当不能或不宜采用躲避或撤离的办法来避免可能遭遇的危险时,则进行灾害的工程治理,采用工程手段强行防止灾害作用的发生,使受灾对象避免受到灾害的侵蚀。地质灾害治理要掌握好时机,总的原则是要早治。

四、部门工作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防灾避险抢险命令,组织对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报批,并监督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洪城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及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编制和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筹措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群众避让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采取紧急救灾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