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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规定
(一)村民申请
1、村民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现场选址勘查(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
4、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
(二)部门审核
农村村民自住建房申请涉及县公路、水利等部门审核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送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县直相关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发送的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到现场勘察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7个工作日内,县直相关部门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视同为本部门同意,相关责任由本部门承担。
(三)乡镇审批
1、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下发建设用地审批单,同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4、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放线定界;
5、复核验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时限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不涉及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直相关部门发送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
(二)县直相关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或送交审批办结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直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或送交审批办结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审批。
三、收费规定
县规划、国土、水利部门不收取费用。县公路局对国、省公路边沟起7米内,县、乡道公路边沟起5米内,要严格管控、禁止建设;国、省公路7米外,县、乡公路5米外的控制范围内要加强监管,对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不收取费用。其他相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或搭车收费。
四、严格问责
对在农村村民自住建房手续审核审批工作中履责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不按期办结的。
(二)经调查核实,工作中出现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