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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企业监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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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企业监管工作通知

一、定期巡查

(一)巡查范围:

市辖区内所有已申请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和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

(二)对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的主要内容:

1、获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获证产品的行政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监督企业是否超范围生产。

2、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企业,是否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是否按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是否完整、真实。

3、获证企业名称、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4、企业是否具备发证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是否有相关记录;是否按照细则要求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6、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贴(印)QS标志(或CCC认证)和编号。

7、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规定向省质监局进行了备案。

9、获证企业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及其他违规行为。

10、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进行了整改,是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巡查时间及安排:

7月:溶解乙炔、危险化学品无机类、危险化学品有机类、工业硫酸、民用硝化棉、工业甲醇、工业硝酸、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涂料,压缩、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8月:搪玻璃设备、橡胶密封制品、阻燃输送带、汽车V带、公路桥梁支座;

9月:眼镜、建筑防水卷材、混凝土输水管、摩擦材料、石棉密封制品、(增加农药、化肥、农机);

10月:铁路车辆闸瓦、预应力混凝土枕轨、机动车制动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11月:铜及钢合金管材、铝合金建筑型材、输电线路铁塔(增加化学危险品、防水卷材、人造板类产品)。

二、企业自查

获证企业应不断完善自我检测体系和检测能力,对照获证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取证时生产条件不下降,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不降低,并于8月15日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许可证副本参加年审。

三、工作要求:

1、各技术监督所应对分管辖区内获证企业实施动态监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措施,对需要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的获证企业,应增加巡查频次,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巡查。

2、各技术监督所在定期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按照巡查计划和检查内容认真核对,做好巡查记录,监督企业出厂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同时要认真填写《获证企业现场巡查记录表》和《获证企业登记表》,发现企业存在的不符合项,及时下达《监督服务企业建议书》并监督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到期后及时进行回访;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3、每月1日前各技术监督所应将上月巡查表和企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收集齐后报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科每月3日前将巡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

4、8月15日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将本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和许可证副本交辖区技术监督所,各所收集、初审后交综合管理科,综合管理科汇总后于8月20日前统一上报市局监督处。

5、依照省、市局年度巡查计划对有关涉农产品:即对农药、化肥(磷肥复混肥)、农机和化学危险品等产品的获证企业在9月份、11月份各增加一次巡查,9月份增加的对农药、化肥、农机和11月份化学危险品、防水卷材等产品以专项工作总结的形式单独上报,以免造成混乱,更好的服务好“三农”,维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现新问题要做到早预防、早处置、早上报,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6、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到期未申请换发证而继续生产获证产品的企业,要及时报局稽查队依法予以查处。

7、市局将组成督导组对我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督导,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获证企业开展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后除责令重新整改外,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对我局的目标管理项目进行扣分(发现一个无证企业扣1分,扣完为止);我局也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发现监管不力问题将追究有关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