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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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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

一、政府投资投向及项目范围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资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坚决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坚决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新建、购置、改扩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维修项目。政府性资金具体范围如下: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3.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4.国家主权的各类社会捐赠和外国政府赠款;

5.政府兜底的各类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6.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7.各类政府性基金;

8.对外合作项目中的政府资源或资产;

9.其他政府性资金。

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政府承诺回购的项目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二、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

(二)执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委、区政府一年一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规模。

未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计划外新增项目经区财政局审定落实资金后,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增补纳入项目年度计划:

1.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分管领导组织审定;

2.投资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3.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三)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凡未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能随意进行简化、合并。项目实施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提交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审批前置要件具备后,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立项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按规定可优化审批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项目审批过程。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国家、省对编制项目建议书有明确要求外,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不得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投资控制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按照“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控制竣工决算”的原则,实行投资控制管理和限额设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对超过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评审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意见》执行,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工程计量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等拨付款项,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或项目实施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1.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2.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3.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4.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5.未经相关部门确认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6.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7.其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形。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格把握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需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由政府指定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三)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严格合同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

(四)严格新增工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五)严格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织方式,一般应当在审计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六)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必须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涉及中央、省预算资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一)健全监管体系。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招标的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竣工决算(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有关领导干部、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对不遵守相关规定,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