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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开展档案接收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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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开展档案接收工作通知

一、接收范围

(一)各单位年前形成的,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包括城建、国土、房产、公检法、婚姻等)和声像、照片、电子等特殊载体形式的档案。

(二)与上述档案相配套的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专题目录及机读目录光盘。

(三)与上述档案相配套的全宗卷资料(全宗指南、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档案保管期限表等)。

(四)本单位的年鉴、志书、专题汇编、成果汇编等资料、出版物。

二、接收标准

(一)按全宗原则移交档案。

1.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整理,符合进馆接收标准。因机构变动发生合并、撤销、组建、职能分拆或扩大的,需理清单位历史沿革,保持档案的延续性。

2.必须保证全宗档案材料齐全、完整,凡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具有历史研究价值和现实查考价值,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各类档案材料均应收集齐全。各单位所移交的档案要求全部全文数字化。

(二)档案案卷质量。

1.档案案卷装订牢固,案卷题名简洁、准确,案卷封面填写齐全。

2.按“卷”管理的档案,卷内文件按顺序编写了页码,卷内文件目录编制正确,备考表填写齐全;按“件”管理的档案,每盒内有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

3.档案案卷脊背填写符合国家标准。

4.移交档案的案卷号原则上与县档案馆内所编案卷号对接,不得空号、漏号、重号。若机构变动频繁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三)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和数据库。

1.移交符合规范的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专题目录。

2.移交符合标准的案卷级目录数据库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即数据库与实体档案数据完全一致),数据光盘随档案一并移交。

三、接收要求

(一)各单位移交档案,应先与县档案馆联系,经档案馆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档案进馆手续;不符合接收标准的,由移交单位重新整理,待符合要求后再办理进馆手续。

(二)对不按期移交档案的单位,将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并纳入档案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如有变动以电话通知为准。

档案接收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是《档案法》赋予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希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档案馆规定的时间,安排专人配合档案员认真做好准备,按时完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