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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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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责任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小型生猪定宰点需从现有的116个压缩至88个,目前多数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施设备落后、经营管理粗放,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和畜产品安全风险,压点升级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思路,加快压点升级工作进度

(一)科学规划布局,强化总量控制。提出的“总量只减不增”原则,以保证市场供应、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主要因素,兼顾环保、防疫、城乡规划等其他因素,科学设定各区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在确保完成压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屠宰行业布局,压缩场点数量,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构建起以屠宰厂(场)为重点,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的产业体系。

(二)鼓励兼并重组,推进压点整合。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整合重组;支持相邻区域的小型屠宰场点通过合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通过压点整合,逐步提高屠宰行业机械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倡导龙头企业带动,推广冷链配送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倡导屠宰企业由单纯代宰向经营性屠宰转变。突出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对市场供应的保障作用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鼓励大中型生猪屠宰企业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建立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网络体系。各区县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具有A类屠宰资质的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进一步明确目标,稳步推进资格清理审核颁证工作

(一)严格工作时限。市、区县制订资格清理审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组织企业依据清理审核标准进行自查;区县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生猪定宰厂(场、点)进行初审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市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屠宰厂(场、点)要认真开展自查,按时向所在区县畜牧(农牧)部门提交屠宰资格审核申请书;区县畜牧(农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畜牧局;市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生产条件、技术条件、环保条件和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征求省农业厅意见后,确定颁发证牌或取消资格的屠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整合升级改造未完成的企业,业主申请并提供在建资料证明报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可延期审核,延期时间不超过2个月。

(三)严格审核颁证标准。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成熟一家,审核一家。对前期已经通过审核清理并通过公示的8家屠宰厂(场、点),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接受复核;对延期整改的屠宰厂(场、点)要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审核组要对照标准严格现场审核,达不到标准的,坚决取缔。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执法办案力度。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城乡结合部、集镇周边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屠宰场点、私屠滥宰“黑窝点”和收购病死猪“黑窝点”为重点对象,围绕“国庆”“两会”等食品安全敏感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销售和屠宰病死猪、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把关口,确保监管质量。一是严把动物入场关。生猪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耳标,检疫证明和耳标一致方可进入屠宰场。二是严把检疫检验关。待宰生猪必须经官方兽医进行宰前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屠宰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同步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三是严把无害化处理关。对屠宰环节的病害猪及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凡不按规定处理和资料不全的不得申报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四是严把记录记载关。企业生产和部门监管要完善记录记载,落实痕迹化管理,建立生猪产品安全责任可追溯体系。

(三)加强舆情关注和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制度,积极拓宽案源线索,切实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快速反映、积极应对。对违法企业和典型案例,要适时向社会公布,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保障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承担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各区县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确保任务分解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人。

(二)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畜牧部门负责屠宰行业日常监管,并对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并制定生猪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对新、改扩建屠宰厂(场、点)进行环境审批,严格监管屠宰厂(场、点)废水、废渣、废气排放情况;工商部门负责肉品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肉制品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各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行业违法线索,要及时沟通协调,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三)强化政策引导。对于清理关闭和兼并重组的屠宰场点,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于适当的压点补贴;对于整合后新建的屠宰厂(场、点),可在污水处理、设备投入、技术改造与创新等方面争取项目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