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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自主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引导,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鼓励发展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备的树种,鼓励发展特色优质经济林果。
(三)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在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四)坚持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和重点安排自然灾害较多、生态区位重要的生态脆弱地区和偏远贫困的特殊困难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五)坚持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
二、严格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一)退耕范围
全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二)补助政策
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种苗费补助。按退耕还林每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种草)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实行县(区)内包干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具体标准及使用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680元,分两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38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三)配套政策
1.完善还林补偿政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2.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鼓励在退耕地上间种牧草、豆类、中药材、菌类、森林蔬菜等植物,培育相关产业,增加退耕收入。
3.放活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尽量支持精准扶贫,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三、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
(一)加强工程计划管理
1.意愿申报。各县(区)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在政策宣传到户前提下,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申请,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登记并确认农户申请,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林业局、市农牧局。
2.计划下达。上级下达年度实施任务计划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县(区),各县(区)林业、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根据登记并确认的农户申请,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3.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区)林业、农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备案。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将工程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年度实施方案是工程建设和开展检查、验收、审计、稽查、监测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种苗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种苗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造林种草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鼓励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未报经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同意,不得省外引种。良种供应单位应具备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各县(区)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种苗质量。种苗可以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
2.合同签订。各县(区)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退耕土地流转的,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人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乡(镇)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同签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实施管理。各级林业、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指导,严把苗木、整地、栽植、管护关,大力推广先进的育苗、造林技术,切实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退耕农户做好整地、栽植、管护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任务和成效保存。
4.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第1、3、5年开展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第2、4年开展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其结果作为调控建设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依据。
5.确权颁证。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各县级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统一纳入林地、草地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6.档案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及时收集工程建设形成的文字、表格、图片、影像等资料,归类建档、专门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政策兑现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验收不合格的或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发放,直到整改合格或处理无异议为止。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种苗造林费的兑现方式,根据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直补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四、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市政府将每年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县(区)要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进行检查考核。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机构人员,确保工程建设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林业、农业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负责退耕还林和还草的组织实施、包括方案编制、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监测考核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协调和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国土基础资料数据提供、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核实、土地的调整变更,并协助林业、农业部门完成数据转换、图纸转绘、监测考核等;审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财政资金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数据衔接,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退耕农户,引导群众正确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听取基层、退耕农户的意见,积极引导通过退耕还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果巩固。
(四)保障工作经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涉及多个环节,有工程任务的县级财政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补助经费全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不足部分分年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全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