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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自觉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决定,做到清正廉洁。
2、以《党章》、《准则》、《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副科级以上干部十不准规定》、《省物价局关于物价干部管价、定价、查价十不准规定》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3、严禁以权谋私,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利用定价、检查等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不准以工作之便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购买商品物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接受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物和好处费;在商品价格调整或收费标准调整过程中,不得泄露机密或趁机抢购商品;不准定人情价,发人情证,办人情案。
4、认真接受监督,自觉地同不廉洁的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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