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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奖  惩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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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顺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的奖惩,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第三条权责部门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本办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类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奖金。

(五)晋升。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嘉奖。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予以嘉奖,每次加发3天工资,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有效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者。

3.有其他功绩者。

(二)记功。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予以记功,每次加发10天工资,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其事迹通报全公司。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面对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减少损失者。

4.检举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者。

5.获两次以上嘉奖者。

6.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三)记大功。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工资,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其事迹通报全公司。

1.对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施行获得重大成效者。

2.遇到意外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施救,维护员工安全或减少公司重大损失者。

3.获二次以上记功者。

4.其他重大功绩者。

(四)奖金或晋级。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以上,并晋升工资。其事迹通报全公司。

1.对各项生产方法及品质的改进确有成效者。

2.连续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4.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三章

惩罚

第六条惩罚分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除名。

第七条惩罚标准。

(一)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减发3天工资。

1.浪费公物,情节轻微切无意者。

2.在禁烟地点吸烟者。

3.工作时间聚集嬉戏、或在办公室内、工作岗位上打闹者。

4.因过失而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或损失轻微者。

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6.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7.未经许可胡乱涂写墙壁、地面、设施等,情节轻微者。

8.出入公司辖区不遵守规定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9.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公司标识或穿拖鞋上岗者。

10.其他轻微违规违纪但没有造成后果者。

(二)记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每次减发10天工资。由于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并负赔偿责任。处分决定通报全公司。

1.对公司指令或有期限的指示,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严重影响正常生产或业务的责任者。

2.因疏忽导致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人者。

3.打架斗殴或与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形象者。

4.越权越位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生活作风腐败,影响公司信誉者。

6.擅离职守者。

7.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轻微者。

8.对同事或上司恶意攻击、诬造、制造事端者。

9.未经批准,利用公司设施私自制造个人物件者。

10.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经本部门经理认定应予记过者。

(三)记大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每次减发1个月工资。由于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并负赔偿责任。处分决定通报全公司。

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很大损失者。

2.泄露公司秘密者。

3.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4.擅自变更公司政策或指令,致使公司蒙受很大损失者。

5.拒绝上司的合理指挥或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6.违反安全规定或程序,导致员工受伤或公司财产损失者。

7.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公司院内不听劝阻者。

8.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经本部门经理认定应予记大过者。

(四)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除名。由于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追究赔偿责任。处分决定通报全公司。

1.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信誉遭受重大损失者。

2.泄露公司机密,造成重大损失者。

3.贪污挪用公款者。

4.在公司内互殴或殴人、谩骂顾客者。

5.偷窃公司或客户财物者。

6.请假期间内,往他处工作者。

7.一再不听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且行为粗暴、情节重大者。

8.故意破坏公司物品者。

9.在公司内聚赌或有伤风化行为者。

10.私留不良分子于公司或宿舍内,致使事故者。

11.记大过两次者。

12.本人或唆使他人威胁上司、同事者。

13.怠工或鼓动他人怠工,造成严重后果者。

14.因违法被判处徒刑者。

15.违规违纪或不按程序操作,造成员工伤亡或公司物品重大损失者。

16.无故拒绝接受部门领导调派者。

17.参加非法组织,不听劝阻者。

18.结伙纠众,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者。

19.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20.吸食者。

21.未经请假无故连续旷工7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无故旷工10天者。

22.利用职权图谋私利或内外勾结损公肥私者。

23.道德水准极差,虐待老人、家人,影响恶劣者。

2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四章

奖惩核定

第八条核定流程。

(一)员工如发生符合奖惩标准事宜时,应由部门经理提报《奖惩呈报表》。填写发生时间、地点、事宜等内容。

(二)集团人事部门认真审核并签注意见。

(三)嘉奖或警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由总经理裁定。记功以上或记过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裁定后公布。

第九条惩罚累计。

(一)一年内警告两次,作为记过一次处理。

(二)一年内记过两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三)累计记大过两次,予以除名。

(四)员工所犯过失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时,除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理外,将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条调查性停职。

(一)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者,如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当给予调查性停职,停职期通常为3天,如3天内没有查实,可延长2天。调查后,如被确认为违规行为,将不会得到调查性停职期间的薪水。

(二)即刻停职: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者,部门经理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即刻停职,直至查实为止。

(三)如未被确认为违规行为,员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工作,并发给停职期间一倍工资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申诉和复议。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写出申诉书,交人事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再次复议,做出复议决定。

第五章

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部门领导对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违规问题或应该给予处分的事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同责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