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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学院的基层组织,是学院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努力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党支部分为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和机关部门联合党支部、离退休教工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等。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支部委员应推选党性强、品质好、热爱党的事业,胜任工作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思想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干部党员担任。
党支部的职责
第六条党支部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政治学习制度。
2、及时分析、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工作,对先进模范事迹要及时表扬宣传、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
3、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为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五)不同类型的党支部,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履行其职责。
1、教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本单位行政领导沟通情况,参加系(部)务会议,并参与对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2、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协助党校做好思想工作。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要敢于进行批评教育,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同时,要指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
3、机关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作风,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
4、离退休教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教工的教育和管理,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支持现任领导做好工作,发挥老同志的优势,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支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防止个人说了算。正确处理好支部书记与委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坚持联系群众制度。联系群众包括: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教工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另一方面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分配每人联系几个群众,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他们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支部要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坚持保密制度。党支部要以身作则并教育广大党员遵守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党支部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党支部工作目标
(一)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师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和形势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积极开展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教育。
2、有计划地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形式生动、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要求党员牢记党的纲领,宗旨,组织纪律和优良作风,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提倡吃苦奉献精神。
3、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监督和党风党纪教育,按党纪做好党员失职、违纪的处分工作。
(二)组织建设工作
1、按学院党委统一部署,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党支部换届工作,按期(每两年一届)进行党支部改选,新任党支部书记上岗后一年内必须参加院党校学习培训。
2、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至二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二次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次会议或活动都要有计划、有主题,有完整活动记录,且必须做到出勤率高,请假制度严格。根据院党委和所属党总支每年的工作要点,制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并向全体党员报告。
3、发展新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公示、政审,有计划、有重点,按程序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年初要有计划、年末有总结。
4、按规定收缴党费,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和做好党内统计、报表等工作。
(三)作风建设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作风建设中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关心群众、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拒腐防变。
2、树立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的党员形象。
第十二条考核评比
(一)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党支部在全体党员对本支部工作进行评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材料并作出自评。各党总支对下属支部的总结和自评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进行考评。
(二)考评采用百分制进行。总评90分以上为达标,80--89分为基本达标,低于80分为未达标;考核期内无发展党员任务的支部,考核总评80分为达标,70-79分为基本达标,低于70分为未达标。考核结果报院党委审批,考核达标的党支部方可参加学院先进基层党支部的评选;考核未达标的党支部,由党总支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三)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考评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组织考评工作小组,对各党支部的总结和全面情况进行核查和考评。全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由组织部负责总结并向党委汇报。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